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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保險監督委員會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根據《中央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擬定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政策,起草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制定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全省就業工作,擬訂全省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體系,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省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制度。

(五)負責全省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測和信息指導,制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控,保持全省就業形勢的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的總體平衡。

(六)負責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的宏觀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研究制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事業單位和國家公務員人事管理政策,參與人事管理,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完善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培養,制定和實施國家吸引留學人員回國工作或定居的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規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制定部分企業解決困難和穩定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

(九)負責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制定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我省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10)負責外國專家和引進國外智力的綜合管理工作,制定引進國外智力的規劃和政策,制定引進國外智力的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十壹)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制定全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三)負責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江西省公務員局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公務員職務分類、錄用、考核、任免、獎懲、培訓、交流和回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參照有關部門制定《事業單位公務員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制定《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研究起草公務員管理法規、規章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制定本省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的政策,制定公務員職務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依法對公務員進行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的統計管理。

(三)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全省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

(四)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制定政府績效考核管理辦法並承擔相應工作。

(五)完善公務員培訓制度,制定公務員培訓規劃、計劃和標準,負責組織省級機關公務員培訓。

(六)完善公務員交流制度,制定公務員轉崗、調任、掛職政策,並指導和組織實施。

(七)完善公務員投訴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

(八)承辦省人民政府獎勵表彰工作,負責審核以省人民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項目和對象。

(九)以省人民政府名義承辦任免手續。

(十)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承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工作。

江西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全省社會保險工作的基本方針和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統籌制定全省養老、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

(三)制定全省企業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水平。

(四)制定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管理辦法。

(五)制定全省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管理和運營的具體辦法。

(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養老、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七)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測和預警,制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控,維護社會保險基金的總體平衡。

(八)擬定全省被征地農民農村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

(九)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承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工作。

江西省外國專家局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引進國外智力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本省引進國外智力的有關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起草有關法規草案,並監督實施。

(二)編制引進國外智力的中長期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編制全省出國(境)培訓計劃和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編制全省引進國外智力專項資金預算,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協助處理引進國外智力的重大事件。

(四)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規範引進國外智力中介組織,管理引進國外智力信息,組織協調與港澳臺專家的交流,指導、協調和綜合管理省外專業技術人才市場和智力引進服務。

(五)管理來江西工作的外國專家,牽頭協調外國專家在江西工作的應急處理,負責外國專家在華工作證和介紹外國文教專家來華工作的境外機構資格許可,頒發《外國專家證》,負責權限內聘請的外國專家的資格認定和年檢,負責推薦國家“友誼獎”候選人和表彰省內外國專家。

(六)歸口管理全省出國(境)培訓,負責權限內出國(境)培訓項目的審批,組織實施我省出國(境)培訓重點項目,按規定對承擔出國(境)培訓的機構和社會組織進行資格初審,承擔全省出國(境)培訓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出國(境)培訓中的違規行為。

(七)指導和協調引進國外新品種、新技術,負責智力引進成果的示範和推廣,建立國外智力引進成果推廣制度,制定成果鑒定、評估、表彰、獎勵和推廣的措施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八)負責省內派出國際組織工作人員的考試、選拔和派遣,承擔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有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九)承擔引進國外智力的宣傳工作,組織引進國外智力的經驗交流;配合公安、安全等部門和用人單位做好外國專家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承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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