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江西省二類市政工程取費標準

江西省二類市政工程取費標準

江西省建設廳關於調整《江西省市政工程費用定額》中流動施工津貼等費用的通知

贛建定字〔1995〕第2號

各地、市、縣建設局(建委):

根據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第136號令發布的“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建設部建人(1993)348號文和江西省教育委員會、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稅務局贛教計字第115號,贛財文字第156號,贛稅發(1993)第616號文件的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研究決定對《江西省市政工程費用定額》中的流動施工津貼、稅金及勞動保險基金調整如下:

壹、流動施工津貼:不分施工企業性質和資質等級,也不論工程地點距基地(公司)的遠近,均應計算該項費用。費用標準由原來每工日0.5元-0.6元壹律調整為3.50元,計算方法按預算定額的工日數增加百分之二十,作為計算流動施工津貼的總工日數,此項費用除稅金外不計取其他任何費用。

二、勞動保險基金:除國營施工企業計取外,集體所有制施工企業同樣應計取勞動保險基金。

三、稅金的計取基數及稅率

(1)稅金的計取基數為工程總造價(即直接費,間接費和計劃利潤之和)。

(2)稅率的調整:

1、工程所在地在省(地)轄市、市區的為3.413%

2、工程所在地在縣城,建制鎮的為3.348%

3、工程所在地不在市區,縣或建制鎮的為3.220%

四、本通知自95年元月1日起執行,凡在95年元月1日以後開工的工程,或在建工程95年元月1日以後完成的工程量,未辦理決算的,均執行本通知,已辦理工程結算的不再重算。

  • 上一篇:吉林警察學院有多少本書?
  • 下一篇:境外機構所在地納稅人識別號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