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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屠宰稅征收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屠宰稅的征收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省境內屠宰和收購豬、牛、羊(以下簡稱應稅牲畜)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屠宰稅。第三條屠宰稅以應稅牲畜頭數為依據,按頭數定額征收。第四條屠宰稅的征收標準為:每頭豬12元,每頭牛16元,每只羊2元。

貧困鄉、特困鄉農民自養、自宰、自吃的應稅牲畜減半征收。第五條屠宰稅征收環節:從事應稅牲畜收購業務的,在收購環節繳納;凡在收購過程中繳納屠宰稅的,屠宰時不再繳納;應稅牲畜在收購環節直接屠宰或不繳納的,在屠宰環節繳納。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免征屠宰稅:

(壹)部隊(含武警)、勞改勞教單位自養、屠宰和用於自飼的應稅牲畜;

(二)少數民族在民族節日屠宰用於自給的應稅牲畜;

(三)敬老院、光榮院、福利院和五保戶自養、自宰和用於自飼的應稅牲畜;

(四)配種站、繁殖場(站)飼養動物和科研教學用動物;

(五)從省外進口的已繳納屠宰稅的牲畜。第七條屠宰稅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單位代征。

屠宰稅按實際屠宰和收購應稅牲畜的數量征收,不得按戶、按人口、按田地分攤或定額征收。第八條屠宰稅征收費按實際征收稅額的5%提取,征收費管理辦法由縣(市、區)地方稅務機關制定。第九條屠宰稅征繳的檢查和獎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執行。第十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第十壹條本辦法自1995年7月6日起施行。過去本省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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