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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行政執法監督實施辦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行政執法監督,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優化經濟和社會發展環境,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江西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上級行政執法部門對下級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的層級監督。第三條 行政執法監督應當堅持教育與懲處、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保證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其法制機構承擔行政執法監督具體工作。

監察、審計、財政、價格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對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

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職責:

(壹)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年度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工作要點,並組織實施;

(二)定期研究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聽取行政執法監督情況報告;

(三)對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

(四)對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現的違法行政執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五)督察、考核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情況。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職責:

(壹)擬定有關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制度;

(二)按照本辦法提出行政執法監督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依職權進行處理或者提出處理建議;

(四)監督和管理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

(五)聯系和培訓聘請的行政執法監督員;

(六)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監督職責。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需要,聘請行政執法監督員。行政執法監督員的主要職責是:

(壹)及時反映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改進意見或者建議;

(二)應邀參加行政執法檢查活動和專項調查;

(三)辦理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事項。

行政執法監督員應當熟悉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執法業務,遵紀守法、忠於職守、作風正派、清正廉潔。行政執法監督員名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第八條 行政執法監督的主要事項包括:

(壹)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

(二)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涉企收費行為的合法性;

(五)涉企行政檢查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六)需要監督的其他事項。第九條 實行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報告制度。法律、法規、規章頒布後的三個月內,負責實施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實施方案、步驟和有關措施書面報送同級人民政府。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施行壹年後,負責實施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上壹年度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法律、法規、規章學習宣傳和行政執法人員培訓情況;

(二)法律、法規、規章配套制度建設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章貫徹落實取得的成效;

(四)法律、法規、規章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

(五)需要報告的其他內容。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應當選擇若幹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註的重大問題,有針對性地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組織執法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壹年度的執法檢查計劃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第十壹條 執法檢查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根據執法檢查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執法檢查方案。執法檢查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執法檢查的重點內容;

(二)執法檢查的時間和地點;

(三)執法檢查的方式和步驟;

(四)執法檢查組的組成人員;

(五)執法檢查的要求和註意事項。

執法檢查組應當在執法檢查結束後15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執法檢查報告。對執法檢查報告中反映的重要問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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