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和依法授權或者委托的其他組織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職權實施的行政活動。第三條本條例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行政執法監督實行政府和部門行政首長負責制。第四條行政執法監督的範圍包括下列內容:
(壹)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行政執法主體和程序的合法性;
(三)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四)行政執法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
(五)行政執法隊伍建設;
(六)違法行政行為的調查;
(七)行政復議的情況;
(八)其他需要監督的事項。第五條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行政執法監督的工作計劃、措施和工作制度;
(二)受理行政復議;
(三)受理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
(四)審查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五)協調行政執法爭議;
(六)審查重大具體行政行為;
(七)培訓行政執法人員;
(八)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文書檔案。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第二章監督制度第七條行政機關發布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實行備案審查制度。行政規章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備案。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兩個以上行政執法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由牽頭部門報送備案。備案時間應當自公布或者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
需要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的範圍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八條備案機關經審查發現行政規範性文件存在下列問題的,應當限期作出撤銷或者修改的決定:
(壹)違反憲法原則,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
(二)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擅自設置強制措施、許可制度、審批權限、罰款、收費、集資等項目的;
(三)不符合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的。第九條行政機關委托行政執法實行備案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托行政執法的,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行政執法部門委托行政執法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備案機關應當認真審查委托的行政執法行為,有權撤銷或者責令其糾正違法委托。第十條行政機關委托行政執法,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明確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對委托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並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的條件。第十壹條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報告制度。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公布後三個月內,負責實施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書面提交實施計劃、步驟和相關措施,並於每年第壹季度向本級人民政府書面報告上壹年度的實施情況。第十二條建立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情況的檢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情況,制定年度行政執法檢查計劃,確定執法檢查重點,組織或者督促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執法。
執法檢查的內容包括:
(壹)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的情況和主要問題;
(二)行政執法程序和制度的建立情況;
(三)建立行政執法文書檔案;
(四)行政執法案件的處理情況;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執行情況及財務管理情況;
(六)罰款和罰沒財物的管理和處置;
(七)其他需要檢查的事項。
前款規定適用於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需要組織的行政執法檢查,檢查情況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