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英雄模範,包括下列人員:
(壹)執行搶險救災、處置突發事件等任務或者見義勇為英勇犧牲,被依法批準為烈士的人員;
(二)執行搶險救災、處置突發事件等任務因公犧牲、負傷致殘,獲得省級以上榮譽稱號的人員;
(三)見義勇為獲得省級以上榮譽稱號的人員;
(四)其他英雄事跡特別突出,經省民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確認為英雄模範的人員。第三條 對英雄模範的褒獎實行精神鼓勵、物質獎勵和社會保障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英雄模範褒獎工作的領導,具體工作由民政部門組織實施。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衛生、工商、稅務等機構和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英雄模範褒獎工作。
工會、***青團、婦聯、殘聯、紅十字會等團體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協助政府做好英雄模範褒獎相關工作。第五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英雄模範事跡。第六條 對英雄模範及英雄模範遺屬的獎勵、撫恤、優待,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按照規定辦理。第七條 本省對烈士遺屬發給烈士褒揚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壹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
褒揚金由省財政予以保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發放。本辦法施行以後,褒揚金保障及標準國家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第八條 英雄模範因執行搶險救災、處置突發事件等任務或者見義勇為負傷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及時進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或者拖延。救治所需醫療費用,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按照因工(公)負傷處理;無工作單位或者工作單位無力解決的,由當地財政撥款解決;緊急情況下,由醫療機構先行墊付。
英雄模範已參加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報銷後,納入醫療救助按規定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當地財政支付;未參加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納入醫療救助按規定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當地財政全額支付。
鼓勵醫療機構減免英雄模範救治期間的醫療費用。第九條 英雄模範因執行搶險救災、處置突發事件等任務或者見義勇為負傷致殘的,有工作單位的,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公)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無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門按規定為其評定傷殘等級,享受因戰致殘民兵、民工撫恤待遇。第十條 烈士以及因公犧牲、見義勇為犧牲的英雄模範的配偶、父母及子女患大病且無力負擔醫療費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將其納入城鄉醫療救助或者兒童大病醫療救助範疇予以救助。第十壹條 烈士以及因公犧牲、見義勇為犧牲的英雄模範的配偶、父母及子女,無工作崗位且符合就業條件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免費提供職業技能培訓並安排公益性崗位;已就業的,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時,應當予以留用。
烈士以及因公犧牲、見義勇為犧牲的英雄模範的配偶、父母及子女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優先辦理證照,免費辦理登記手續;稅務部門應當免收發票工本費,依法減免或緩繳稅款。第十二條 烈士以及因公犧牲、見義勇為犧牲的英雄模範的配偶、父母及子女,符合申請承租廉租房或者購買經濟適用房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優先安排;承租廉租房租金全免,購買經濟適用房價格優惠20%。居住農村住房有困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實施農村困難群眾危房改造壹次性解決。第十三條 英雄模範及其子女優先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
烈士子女除享受前款規定的優待外,還享受下列教育優待:
(壹)在公辦幼兒園入托的,免交保育費、教育費;
(二)在中等職業教育階段就讀的,免交學費,並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給予生活補助;
(三)報考普通高中的,增加20分錄取;
(四)參加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的,增加20分投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