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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積分的處理增值稅和所得稅的處理是不是壹樣的?

會計處理是不壹樣的。

以下例子為獎勵積分的會計處理問題您看壹下:

壹、積分獎勵環節會計上按差額確認收入

舉例說明,甲商場為壹般納稅人。在迎接2011年元旦開展購貨反積分促銷活動時,商場規定在2010年12月1日-2011年1月1日期間購物每滿100元積10分,不足100元部分不積分,積分可在1年內兌換成商品,1個積分可抵付2元。某顧客購買了售價2340元(含增值稅)的皮包,皮包成本為1200元,並辦理了積分卡。預計該顧客將在有效期內兌換全部積分。

企業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的同時授予客戶獎勵積分的,應當將銷售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在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產生的收入與獎勵積分之間進行分配,與獎勵積分相關的部分應首先作為遞延收益,待客戶兌換獎勵積分或失效時,結轉計入當期損益。

因此,該顧客***獲得積分230分,其公允價值為460元(因1個積分可抵付2元),因此該商場應確認的收入=(取得的不含稅貨款)2340÷1.17-(積分公允價值)460=1540(元)。

會計分錄為,借:庫存現金2340

貸:主營業務收入——皮包1540

遞延收益46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

結轉成本的分錄為,借:主營業務成本1200

貸:庫存商品1200

二、應按收入全額計銷項稅額

增值稅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其中,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因此,購貨返積分不論在“積分獎勵”環節還是在“積分兌換”環節,增值稅的處理都應是按收入全額計銷項稅額。

以“積分兌換”環節為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

假定2011年1月1日該顧客在甲商場選購壹件售價320元(含增值稅)的上衣,上衣的成本為200元,要求以積分卡上積分(***230分)抵付上衣價款。甲商場確認該顧客滿足兌換條件,不考慮其他因素,按照積分規則,用於抵付上衣價格的積分數160分(320÷2),所以2011年1月1日該商場就事項應確認的收入為=460×(160÷230)÷1.17=273.50(元)

分錄為,借:遞延收益320

貸:主營業務收入273.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46.50

結轉成本的分錄為,借:主營業務成本200

貸:庫存商品 200.

另外,需要註意的是,逾期失效的積分由於在配送積分環節已經按全額計算了銷項稅額,所以在積分逾期失效結轉計入當期損益時,不需要計算銷項稅額。假如上例中該顧客剩余的積分70(230-160)逾期作廢。

則會計分錄為,借:遞延收益140

貸:本年利潤140

三、應在積分獎勵環節全額確認為當期收入繳企業所得稅

購貨返積分銷售方式的所得稅處理,在目前稅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當按照財會函[2008]60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即企業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的同時授予客戶獎勵積分的,應當將銷售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在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產生的收入與獎勵積分之間進行分配,與獎勵積分相關的部分應首先作為遞延收益,待客戶兌換獎勵積分或失效時,結轉計入當期損益。

另外,納稅人特別需要註意,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購貨返積分在積分獎勵環節應全額確認為當期收入計算企業所得稅。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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