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補貼無論是直接支付給個人的,還是個人提供票據報銷後支付的,都具有工資性質,應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工資薪金所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公務交通補貼是改革補貼,不是職工福利,主要保障普通公務出行需求,不包括通勤和市外長途出差;同時,根據相關政策要求,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公務人員不得領取補貼和違規使用公務用車。而且需要註意的是,發放的是官方的交通補貼,而不是上下班的交通補貼。
公務交通補貼屬於改革補貼,主要保障普通公務出行需求,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且政策還規定,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的名義變相發放福利。雖然公務交通補貼不需要交個稅,但還是有嚴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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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壹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但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日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既無住所又無居所,或者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83日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
下列個人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四條
下列個人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壹)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方面的獎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授予的;
(二)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和救濟費;
(五)保險賠償。
(六)復員軍人、復員費、撫恤金;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置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退職費、退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應當免稅的駐華使館、領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簽訂的國際公約、協定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收入。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根據《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福利基金財務管理的通知》第二條
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等福利待遇已經貨幣化的,每月按標準發放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車改補貼、通訊補貼計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基金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費用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關於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壹規定,不得為職工購建住房。
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貼,沒有統壹用餐的午餐每月補貼,都要納入工資總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