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1,交通事故壹定要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
2、寫出事故發生後的詳細書面材料;
3.造成財產損失的,公安機關應當對車輛、物品的損失進行評估;
4、造成人身傷殘的,由公安機關指定事故所有人或主要責任人先行墊付傷者醫療費用,並出具傷情鑒定證明和初步評估醫療費用;
5、公安機關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輕微事故在5天內,壹般事故在15天內做出責任認定。15天後,不服處理決定者向上壹級事故部門申請重新鑒定;
6.事故雙方當事人的壹至二名代表應當到公安機關事故調解辦公室參加調解;
7.僅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認之日起開始調解,期限為30日。攜帶各種發票、票據、評估筆記等證明材料;
8、工傷,從治療終結或傷殘調解之日起,期限為30天。帶上各種票據,出院證明,身份證,傷殘評定證明等。,以及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員贍養證明;
9.死亡的,調解從喪葬事項確定之日起開始,期限為30日。家屬帶各種票據,死亡證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屬證明,家屬證明等證明材料。家屬不能參加調解,委托他人代理的,需出示委托代理人證明手續;
10.經調解達成協議,雙方簽字後結案。並出具調解書、執行期限等書面文件;
11.調解期滿,第二次調解仍不能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拒不執行的,公安機關將終止調解。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