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不同領域運輸範圍不壹致,稅收征管難度加大。
用於國家統計、計劃、財政、稅收、工商宏觀管理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采用經濟活動同質性原則劃分國民經濟行業,其交通運輸業與稅法領域在概念和範圍上不壹致。這種不壹致給“營改增”工作帶來了壹系列稅收征管問題。
1.“增值稅改革”的征收項目和稅率與經濟活動不壹致。交通運輸業征收營業稅時,其征收範圍與《國民經濟分類》中的行業大類、產業大類範圍壹致,同壹行業不同行業大類的營業稅稅率壹致,均為3%。“營改增”後,原本征收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被劃分為交通運輸業和物流輔助業兩個不同的行業,增值稅稅率分別為11%和6%,這意味著同質的經濟活動在稅法的行業分類中被劃分為兩個不同的行業,屬於不同的征收項目,增加了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執行稅收政策的難度。
2.“營改增”行業分割造成了“低征高扣”。“營改增”前,貨代業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減去現行稅收政策規定的可抵扣部分後的余額作為應稅營業額,然後享受差額抵扣政策。“營改增”後,貨代業從屬於物流輔助業,稅率為6%。現行政策是,除提供國際貨代服務的試點納稅人可以抵扣差額外,其他貨代服務均按增值稅方法征稅,符合規定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根據貨代企業的經濟活動,企業取得的進項稅包括支付給運輸企業的進項稅。由於“營改增”政策將貨代從交通運輸劃分到物流輔助行業,“營改增”行業存在增值稅稅率差異(貨代稅率為6%,交通運輸稅率為11%),導致貨代征收偏低。
(二)掛靠、承包經營方式的“營改增”稅收政策有很大不同。
1.政策對納稅人的定義不統壹。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單位以承包、租賃、掛靠等方式經營,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簡稱承包人)以發包方、出租人、掛靠人(以下簡稱發包方)名義經營,發包方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發包方為納稅人。否則,承包人就是納稅人。”《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出租或者承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為納稅人。”承包人以雇主名義經營交通運輸業時,根據“營改增”政策規定,雇主為納稅人,但根據原增值稅政策規定,承包人為納稅人,屬於增值稅征稅範圍,但對納稅人的界定不統壹。
2.納稅人的定義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承包人以發包人名義經營運輸服務時,實際運輸業務的應稅行為為承包人,根據“營改增”政策規定,發包人為納稅人。但實際情況是,用人單位可能並不完全掌握承包人的經營情況,往往只是根據承包人告知的收入申報納稅。壹旦承包商不告知操作,雇主就不能申報稅收。事實上,發包人大多將承包人支付的承包費或管理費作為運輸服務收入申報增值稅,稅務機關在征管稅收時難以準確評估承包人的經營情況,容易導致稅收征管出現漏洞。
3.承包經營和聯營經營模式下的稅收政策界定存在爭議。根據“增值稅改革”的政策:“出租汽車企業向使用自有出租汽車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收取的管理費,按照陸路運輸服務征收增值稅。”從業務本質來看,上述業務屬於駕駛員以出租車公司名義承包運輸服務。從法律角度看,出租車公司作為納稅人,應當按照出租車司機的實際經營收入申報增值稅,但出租車司機繳納的管理費不屬於交通運輸業的征稅範圍,因此不應按照交通運輸業征收增值稅,由此引發稅收政策適用的爭議。
(三)交通運輸“增值稅”發票不統壹,種類繁多。
“營改增”實施後,交通運輸業在試點過渡期內可以繼續使用地稅發票,需要使用的國稅發票包括四類(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用機開發票、定額發票、冠名發票)八類。對於兼營多種運輸業務並兼營原增值稅應稅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來說,使用種類繁多的發票會導致申請手續和軟硬件使用量相應增加,區分不同類型發票的要求也會相應加強,發票類型混淆和誤用的可能性也會相應增加。
(四)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政策不統壹。
1.“營改增”對壹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偏高。根據相關政策規定,“營改增”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應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是原50萬或80萬增值稅納稅人認定標準的6.25-10倍,導致標準政策對壹般納稅人的不公平。
2.試點納稅人和原增值稅納稅人不超標的政策不統壹。根據相關政策,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對原增值稅納稅人、貨物和應稅勞務銷售收入超過規定標準的非企業單位、應稅活動不頻繁的企業,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也就是說,對於非企業單位,貨物和應稅勞務銷售額超標後,可以不認定為壹般納稅人,但提供應稅勞務必須認定為壹般納稅人。
3.其他輔導期納入試點納稅人的規定比原增值稅納稅人更嚴格。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試點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後,出現偷逃增值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抵扣憑證等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對其進行不少於6個月的納稅輔導期管理。《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規定,偷稅占應納稅額10%以上、偷稅金額65438+萬元以上、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為六個月。對於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行業,納入輔導期管理的增值稅改革納稅人和原增值稅納稅人的標準基本壹致。但對於增值稅偷稅的納稅人,有偷稅金額和比例的限制,而增值稅改革對納稅人的偷稅金額和比例沒有限制,且後者的輔導期在6個月以上,這意味著增值稅改革納稅人納入輔導期管理的規定更加嚴格。
二、交通運輸業“營改增”的政策建議
(1)建立統壹的、易於界定的增值稅征收對象。
在經濟學中,商品是用於交換或為交換目的而生產的對他人或社會有用的勞動產品。狹義的商品僅指符合定義的有形產品;廣義的商品不僅可以是有形的產品,也可以是無形的勞動和服務。隨著“營改增”進程的深入,應稅服務將全面納入增值稅征收範圍,增值稅立法設定統壹且易於界定的增值稅征收對象、設立明確的征收項目成為必然。因此,建議在增值稅立法中,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和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繳納增值稅”。這壹表述可以最大程度地涵蓋目前征收增值稅的經濟活動,連接整個市場經濟活動中有形和無形商品的流通,也為現行稅法無法征稅的“碳排放指標”和“火力發電指標”的轉讓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也將解決交通運輸業因行業劃分而設定的征收項目不符合市場經濟活動的問題,完全可以取消“營改增”差額抵扣政策。比如貨代服務,在委托環節,委托方購買“服務貨物”;在委托環節,代理人是在銷售“服務商品”。如果把“運輸服務”理解為壹種商品,那麽提供“運輸服務”的就是生產者,代理“運輸服務”的就是批發零售商品,制造商消費“運輸服務”商品,整個增值稅鏈條就完整了。
(二)統壹增值稅納稅人的政策定義。
建議統壹對承包、租賃、掛靠經營的納稅人的政策界定,按照以下四種方式界定納稅人:
1.實際經營主體是納稅人。對以承包、租賃、掛靠方式經營的,無論是以雇主名義經營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還是以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名義經營,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都是增值稅納稅人。既能保證納稅行為、納稅人、納稅人的統壹,降低稅務機關涉稅管理的難度和風險,又能從稅務登記、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稅收征收、涉稅管理等方面加強承包、租賃、掛靠的稅收管理。
2 .以對外經營的名義而承擔法律責任的納稅人。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企業單位作為獨立的法人,應該以法人的名義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其內部管理結構和經營模式屬於法人內部事務,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沒有影響。稅法在確定納稅人時也應遵守這壹法律原則。因此,對於以承包、租賃、掛靠等方式經營的,以其名義在境外經營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其名義經營的主體應為納稅人。
3.通過會計科目判斷納稅人。鑒於各企業生產經營方式的多樣性和會計核算水平的不同,在確定增值稅納稅人時,可以符合企業的經營方式,在有利於稅收征管的前提下合理確定納稅人。
4.承包方、租賃方或關聯方自行選擇納稅人。基於上述稅收征管、法定義務承諾和會計核算,稅務機關可以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選擇納稅人,並向稅務機關備案,方便納稅人,提供優質納稅服務。納稅人壹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三)簡化發票類型的“增值稅改革”
將增值稅發票簡化為三類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冠名發票。壹是將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合並,統稱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修改為可以開具任意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專用發票,並將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和貨運專用票稅控開票系統進行整合;二是將增值稅普通發票、通用機開發票、定額發票等普通發票合並整合為增值稅普通發票。將各類普通發票開票系統整合到增值稅普通發票開票系統,實現網上開票和網上發票信息查詢功能。三是保留冠名發票,但需要安裝稅控設備,實現新舊冠名發票數據的查驗。
(4)統壹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政策。
壹是統壹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將小規模納稅人標準調整為連續12個月銷售收入不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既能體現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公平性,又能降低認定“營改增”應稅服務小規模納稅人超標的標準,解決“營改增”納稅人抵扣不足的問題。二是統壹了小規模納稅人超標不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的條件。對於增值稅應稅範圍內的納稅人,不再需要區分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和“營改增”壹般納稅人。對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取消《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中非企業單位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規定,只允許不經常從事應稅活動的單位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三是統壹普通納稅人在其他輔導期的行為。提高普通納稅人納入其他輔導期的標準。納稅人偷稅的,對偷稅金額和比例沒有限制。普通納稅人壹旦偷稅漏稅,應納入輔導期管理。即統壹規定“壹般納稅人偷逃增值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抵扣憑證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實施不少於6個月的納稅輔導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