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煤炭資源稅計征方法
煤炭資源稅實行從價定率計征。煤炭應稅產品(以下簡稱應稅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以下簡稱洗選煤)。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應稅煤炭銷售額×適用稅率
二、應稅煤炭銷售額
應稅煤炭銷售額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確定。
1、納稅人開采原煤直接對外銷售的,以原煤銷售額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原煤應納稅額=原煤銷售額×適用稅率
原煤銷售額不含從坑口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
2、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自用於連續生產洗選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環節不繳納資源稅;自用於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原煤,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確定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3、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銷售的,以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洗選煤應納稅額=洗選煤銷售額×折算率×適用稅率
洗選煤銷售額包括洗選副產品的銷售額,不包括洗選煤從洗選煤廠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
折算率可通過洗選煤銷售額扣除洗選環節成本、利潤計算,也可通過洗選煤市場價格與其所用同類原煤市場價格的差額及綜合回收率計算。折算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或其授權地市級財稅部門確定。
4、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自用的,視同銷售洗選煤,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和本通知有關規定確定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三、適用稅率
1、煤炭資源稅稅率幅度為2%-10%,具體適用稅率由省級財稅部門在上述幅度內,根據本地區清理收費基金、企業承受能力、煤炭資源條件等因素提出建議,報省級人民政府擬定。
2、結合當前煤炭行業實際情況,現行稅費負擔較高的地區要適當降低負擔水平。省級人民政府需將擬定的適用稅率在公布前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3、跨省煤田的適用稅率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四、關於稅收優惠
1、對衰竭期煤礦開采的煤炭,資源稅減征30%。
衰竭期煤礦,是指剩余可采儲量下降到原設計可采儲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煤礦。
2、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
納稅人開采的煤炭,同時符合上述減稅情形的,納稅人只能選擇其中壹項執行,不能疊加適用。
五、資源稅的特點
(壹)征稅範圍較窄
自然資源是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的天然來源,它包括的範圍很廣,如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水資源、動植物資源等。目前我國的資源稅征稅範圍較窄,僅選擇了部分級差收入差異較大,資源較為普遍,易於征收管理的礦產品和鹽列為征稅範圍。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對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將越來越重要,因此,資源稅的征稅範圍應逐步擴大。中國資源稅征稅範圍包括礦產品和鹽兩大類。
(二)實行差別稅額從量征收
我國現行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征收,壹方面稅收收入不受產品價格、成本和利潤變化的影響,能夠穩定財政收入;另壹方面有利於促進資源開采企業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率。同時,資源稅按照"資源條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資源條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則,根據礦產資源等級分別確定不同的稅額,以有效地調節資源級差收入。
(三)實行源泉課征
不論采掘或生產單位是否屬於獨立核算,資源稅均規定在采掘或生產地源泉控制征收,這樣既照顧了采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稅款的流失。這與其他稅種由獨立核算的單位統壹繳納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