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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稅繳納依據是國土資源部還是林業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土地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土地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111)下發後,各級地稅、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通過多種形式的信息共享和協作,提高了土地管理和土地稅收征管水平。為充分發揮部門協作、齊抓共管的優勢,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加強土地稅收征管。

壹是開展土地占用和土地稅繳納清查工作。

為堵塞稅收征管漏洞,防止稅收流失,各級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征收契稅的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稅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要密切配合,* * *組織開展納稅人土地占用和土地納稅情況清查工作。

(壹)各級財稅部門要主動與國土資源部門聯系,研究制定清查工作的組織實施方案。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快土地登記進度,擴大登記覆蓋面,推進城鎮地籍調查和變更登記。各級財稅部門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清查範圍,重點清查城鄉結合部、面積較大、土地用途不清的單位;對新納入城鎮土地使用稅範圍的外商和外國占用的土地,要進行壹次全面清查。財稅部門要定期與國土資源部門聯系,建立定期溝通的工作制度。對於已經開展城鎮地籍調查和變更登記且資料齊全的地區,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及時向同級財稅部門提供相關信息,財稅部門要充分利用這些信息進行數據比對,確定納稅人申報的土地面積與土地登記信息和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是否壹致,以進壹步核實稅源。對調查登記資料不全的地區,國土資源部門要組織地籍調查和變更登記。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積極配合財稅部門做好土地清查的技術、數據和資料支持工作。各地要因地制宜選擇清查方法,組織有條件的單位開展土地清查和地籍調查,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各種有效的科技手段。檢查結果合格後,應及時應用於土地登記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清查中發現納稅人實際占用土地面積與土地使用證登記面積或核定面積不壹致的,由財稅部門按實際占用面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

(二)各級財稅部門要以貫徹實施修訂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為契機,會同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對全國建設用地繳納耕地占用稅情況進行壹次摸底調查和清查。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財稅部門的要求,提供國家建設用地檔案和農用地轉用批準文件。

二、繼續加強部門間的信息交流和共享。

各級財政、稅務、國土資源部門要在落實國稅發[2005] 11號文件的基礎上,細化信息交換內容,做好信息交換工作。

(壹)各級財政、稅務和國土資源部門在開發稅收征管和地籍管理系統時,要充分考慮信息共享的需求,按照國家統壹的數據標準盡可能統壹數據項和數據口徑,確保數據共享工作在信息化基礎上得到有效實施。在收集相關數據指標時,需要根據雙方工作需要,盡可能收集相關內容。要因地制宜開展多種形式的信息交流共享,真正實現準確及時的信息共享。

(二)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配合財稅部門,根據土地稅收征管的具體需要,向同級財稅部門提供每塊土地的所有者姓名、土地權屬狀況等土地登記信息。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的土地登記信息僅用於稅收目的,各級財稅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保密。

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及時將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涉密文件除外)抄送征收耕地占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同級財政稅務部門;通知單位或個人辦理供地手續時,還應通知征收耕地占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同級財政、稅務部門。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更新基準地價,確保當地基準地價的現狀,並定期向財政、稅務部門提供更新後的基準地價和其他地價信息,以滿足地稅征管的需要。各級財稅部門要將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的基準地價和其他地價信息數據充分應用於地稅征管。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部門和財稅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師的涉稅土地評估管理。

(三)各級財稅部門在日常征管和稅務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未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或土地登記手續,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應及時向相關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相關信息,包括用地單位名稱、聯系方式、具體用地信息等。

(四)對於通過部門合作獲取的信息,各地財政、稅務、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2005年12月15號文件要求,認真做好比對利用等後續管理工作。國稅發[2005] 11號。財稅部門要將信息交換和清查與日常征管有機結合起來,制定土地涉稅信息綜合管理辦法,建立土地稅源檔案,整合通過多種渠道獲取的納稅人應稅土地信息並開展比對分析,做好稅源數據庫建設和動態維護工作。

三、認真開展協同控制工作。

各級財稅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按照國稅發[2005] 11號文件要求,做好日常管理中的源頭控制和稅收征管工作。

要繼續嚴格執行“先納稅證明”政策。沒有財稅部門出具的契稅和土地增值稅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的,國土資源部門不予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為了方便納稅人,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和國土資源部門要積極協商,創造條件,在土地登記和審批場所設立稅收征收窗口,將納稅環節前移,從源頭上控制稅源。

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要求,在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前,要求申請人提供耕地占用稅繳納或免征證明。不能提供的不予發放。辦理手續後,納稅(或減免稅)證明復印件壹份,連同相關材料壹並存檔備查。?

國土資源部門發現擅自轉讓(受讓)土地使用權涉及未提供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等相關完稅憑證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通報財稅部門。

國土資源部門為配合地稅管理而增加的支出,應按照1999年12月15日國土資發〔2000〕110號文件的有關精神執行。國家稅務總局[2005]111號。

各級財稅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黨中央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要求,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從大局出發,積極配合,積極協商,* * *研究制定落實本通知要求的措施和工作辦法,抓好部門協作的組織實施,建立部門協作的長效機制。各省(區、市)財稅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要及時取得聯系,確定部門合作的具體責任單位和聯系人,承擔部門合作的實施工作;各地應於2008年3月31日前制定本地區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具體辦法,並報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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