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如果企業壹次性丟失大量發票,稅務機關會根據發票數量對企業進行不同程度的處罰。具體罰款金額如下:
1.丟失發票數量≤10的,壹般對企業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2.丟失發票數量在10至25張之間的,視具體情況對企業處以2000元至10000元罰款;
3.丟失發票數量在25張以上,或者五年內發生此行為兩次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罰款壹般會在654.38+0萬到3萬之間。
增值稅普通發票有記賬聯和發票聯兩種形式。企業丟失記賬聯和發票聯後,需要采取不同的應對方式,如下:
1,記賬丟失。可以用發票復印件代替,但復印件必須由提供方簽字,並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放在我處”。
2.丟失發票副本。發票復印件是買方的記賬憑證。如果丟失,壹般需要原開具單位出具的證明(證明要有單位公章,有原發票復印件的號碼、金額、內容,並有開具單位財務負責人、主管、領導的批準)來更換發票復印件。
企業遺失專用票發票聯和抵扣聯的,可以憑記賬聯復印件正常抵扣進項。遺失的電子發票可根據發票代碼、號碼、發票日期、金額(不含稅)等信息在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重新下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稅務機關有權在發票管理中進行下列檢查:
(壹)檢查發票的印制、購買、開具、取得、保管和註銷情況;
(2)轉出發票的檢驗;
(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和資料;
(四)詢問當事人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查處發票案件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