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土地增值稅如何計算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公式為: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增值額×稅率1,公式中的“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取得的收入減去扣除項目金額。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1)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二)土地開發的成本和費用;(三)新建房屋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屋、建築物的評估價格;(四)與房地產轉讓有關的稅收;(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2.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累進稅率: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且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增值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100%,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0%的,稅率為50%。增值超過扣除額200%的,稅率為60%。上面列舉的四級累進稅率,以及每壹級“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都包含這個比例。二。納稅人清算條件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壹)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並銷售;(二)未完房地產開發項目整體轉讓的;(三)土地使用權直接轉讓。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壹)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85%以上,或者剩余可售建築面積已出租或已入住,雖未超過85%;(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未滿三年的;(三)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4)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項所列情形,應當在註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三。納稅人清算信息納稅人清算土地增值稅時應提供的清算信息(1)土地增值稅清算表及其附表(參考表樣本見附件,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二)房地產開發項目清算,主要內容應包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基本情況、土地使用、開發、銷售、關聯交易、融資、納稅情況以及主管稅務機關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3)工程竣工決算報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土地價款憑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銀行貸款結息通知書、工程合同結算單、商品房買賣合同統計表、銷售進度、預售許可證及其他與房地產轉讓收入、成本、費用相關的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相應項目的會計憑證的,納稅人還應提供會計憑證復印件。(四)納稅人委托稅務中介機構審核清算事項的,還應當提交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評估報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壹)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的稅率為17%。(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業、基礎電信、建築業和房地產租賃服務業,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食用植物油、食用鹽等農產品。(三)除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的稅率為6%。(4)納稅人零稅率出口貨物;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和無形資產,稅率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