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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和付款的區別

工資和報酬的區別主要是:

1,字形不同,兩個字的第壹個字完全不同;

2、意義不同,雖然都是動詞,但pay指的是支付壹些會費、罰款等。對公眾而言,付費主要是指有關部門主動支付費用;

3.兩個詞的替代表達方式不同,支付的含義更廣,可以替代支付壹詞,但不能反過來。

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多繳納的稅款;納稅人自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請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核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退出國庫的,應當退回《國庫管理行政法規》規定的款項。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應納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的,稅務機關除采取強制措施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以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稅務機關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稅務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方可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有理由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責令其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前限期繳納應納稅款;發現納稅人在限期內有明顯轉移或者隱匿其應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壹)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於應納稅額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逾期未繳納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貨物、物品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贍養人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物品,不屬於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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