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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免繳個人薪金稅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文件規定,個人所得稅減免稅政策主要包括:(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級以上單位、外國組織、國際組織發布的科教文衛。(二)鄉級以上(含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具有機構和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者類似組織,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免征個人所得稅。(三)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4)國務院《儲蓄存款利息征收個人所得稅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利息所得和經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專項資金存款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9)267號文件進壹步規定,將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基金按照國家或者省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存入個人銀行賬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9)180號文件進壹步規定,在中國工商銀行開立教育存款專用賬戶並享受優惠利率取得的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五)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指國家頒發給為各項社會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的壹種特殊法條,不指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補貼、津貼)和國務院規定的免稅補貼、津貼(目前僅限於中國科學院、工程院院士和高級院士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六)福利費,即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從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職工的臨時生活困難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

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並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①從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超過國家規定比例或基數的各種補貼、補助;(二)從福利基金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職工的補貼和津貼;(3)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房屋、電腦等不屬於臨時生活困難補助的費用。(七)撫恤金、救濟金(指民政部門發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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