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範圍:包括財務部門、校辦工廠、基建、物資、餐飲單位從事財務會計工作的專職人員。
各校會計人員的配備,由學校人事部門和財務部門研究提出,報校(院)批準後執行。第七條各級學校領導應重視會計隊伍建設,采取短訓、進修等形式,加強對現有會計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會計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要註意充實業務骨幹,選拔優秀分子加強學校各級會計工作的領導,努力建立壹支又紅又專的會計隊伍。第三章職責第八條部屬高校會計人員的職責:
(壹)按照國家財務制度的規定,認真編制並嚴格執行年度預算和各項計劃,遵守各項開支的範圍和標準,分清資金渠道,監督各項經濟活動,切實管好用好預算內外的各項資金。
(二)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認真記賬、核算、報銷,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賬目清楚,按期編制財務會計報表。
(三)按照銀行制度的規定,加強現金和工資資金管理,做好貨幣資金結算工作。
(四)按照勤儉辦壹切事業的方針,定期檢查預算和各項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的潛力,分析和考核各項資金的使用效益,研究和揭露財務管理中的問題,及時向領導提出建議。
(五)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報表等檔案。
(6)遵守、宣傳和維護國家財經制度和財經紀律,堅決同貪汙盜竊、奢侈浪費和各種違法違紀行為作鬥爭。第九條上級機關和財政、稅務、銀行部門到本單位了解情況、檢查會計工作時,會計人員有責任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第十條會計人員因故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應當將其管理的會計憑證、賬目、資金和未了事項移交給接收人,由主管會計人員負責監督。
上級部門決定撤銷或合並的單位,會計人員應會同有關人員,編制財產、資金、債權債務清單,並辦理交接手續。第四章工作權限第十壹條部屬高校會計人員必須正確行使以下工作權限:
(壹)有權要求學校有關部門和人員認真執行國家批準的預算和計劃,遵守國家財經紀律和財務會計制度;如有違反,會計有權拒付、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並向單位領導報告。對於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欺騙上級等違法違紀行為,會計人員必須堅決拒絕執行,並向單位領導或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
會計人員拒絕執行違反制度和法律的事項,不向領導或上級機關和財政部門報告的,應與有關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二)有權參加與會計工作有關的會議,參與編制學校的有關計劃,制定定額。領導和有關部門要認真考慮財會人員提出的財務收支和經濟管理方面的問題和意見,采納合理的意見。
(三)有權對我校各單位預算內外資金、基本建設資金、生產資金的使用和財產物資的保管、收發、計量、檢查進行監督和檢查。有關部門應當提供資料,如實反映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