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規定如下:
規定內容:
辦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同時符合線下培訓有專門的培訓場所或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的,即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辦法明確了擅自有償開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的情形,列舉了“轉線上”“轉地下”“換馬甲”等3種隱形變異行為及兜底條款,規定了警告直至10萬元以下罰款的法律責任。
處罰程序:
註重與行政處罰法等上位法的銜接,結合校外培訓執法實際,明確立案結案標準、調查職權、聽證告知情形、違法所得認定標準等,著力規範校外培訓執法行為。
違法情形:
依據行政處罰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上位法和規章立法權限,明確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擅自開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擅自舉辦社會性競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培訓活動等違法情形及法律責任。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規定的要求及實施辦法:
1、規定要求:
規定適用對象為面向社會招收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違法開展校外培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引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同抵制校外培訓違法行為。
營造有利於學生成長成才的良好環境。
2、實施辦法:
校外培訓主管部門要建立執法監督制度,壓緊壓實執法責任,保障校外培訓執法取得實效。要求建立掛牌督辦機制、公開通報機制、統計報告機制、責任追究機制,既強化對處罰過程中濫用、超越職權等違法行為的監督,又督促執法機關積極履行職責。
依法嚴查校外培訓違法行為,不折不扣落實中央決策部署,久久為功推進“雙減”政策落地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