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教育費附加=(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征收率
教育費附加依據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教育費附加稅,是對在城市和縣城凡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實際繳納的三種稅稅額征收的壹種附加。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第50號文的有關規定,教育費附加是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分別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教育費附加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為基礎按照3%繳納。
1、提取時
借:主營業務稅費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2、結轉時
借:本年利潤
貸:主營業務稅費及附加
3、上交時
借: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等
法律依據:《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
第壹條 為貫徹落實《中***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加快發展地方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國務院關於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國發〔1984〕174號文)的規定,繳納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單位外,都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
第三條 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任何地區、部門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費附加率。
第四條 依照現行有關規定,除鐵道系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各專業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的教育附加隨同營業稅上繳中央財政外,其余單位和個人的教育費附加,均就地上繳地方財政。
第五條 教育費附加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教育費附加納入預算管理,作為教育專項資金,根據“先收後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則使用和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使預算內教育事業費逐步增長,不得因教育費附加納入預算專項資金管理而抵頂教育事業費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