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函調證明材料書寫要求
1、材料標題請寫成:關於×××(同誌、學生姓名)的××(稱謂)×××(被調查人姓名)的證明材料。壹般壹位被調查人形成壹份證明材料。
2、請用16開書信紙或B5紙書寫,左邊應留出2—2.5厘米的裝訂邊。
3、請用碳素(或藍黑)墨水書寫,不要使用圓珠筆、鉛筆、紅色墨水及純藍墨水和復寫紙書寫,字跡清楚,不要塗改。
3、不要在證明材料上批註“僅供參考”等之類詞句。
4、此材料必須加蓋黨組織公章,如系兩頁以上的證明材料請在材料紙的右側加蓋騎縫章。
擬發展為預備黨員時通過信函的方式進行調查稱為函調。是黨務工作常用的調查方式之壹。
二、相關介紹:
1,函調是指對擬發展入黨人員在外地且不方便去直接調查的直系親屬等重要關系,采用以組織名義發函的方式,請求對方相關組織協助進行調查並出具調查結果的工作方式。
2,函調屬於政治審查,政審可以走訪調查也可以對不方便去的地方進行函調。入黨前的函調是指對妳的重要關系在外地的,又不方便去直接調查的,就采用組織證明郵去信件的方式進行政治審核。
3,符合黨中央有關部門關於函調、外調材料的有關規定的,接待單位黨組織應積極配合,主動、及時辦理,不得推拖或拒不受理。調查過程中,證明人提供了新的調查線索,或遇證明人工作已經調動時,接待單位黨組織要負責辦理轉接介紹信手續。
4,受理政審調查中,所提供的材料必須實事求是。證明材料提供前,應經本單位黨組織負責人審閱。由個人出具的證明材料,黨組織應在材料上註明證明人的政治狀況和對證明材料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