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轉移程序
第九條?轉讓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根據工作需要和隊伍建設情況確定調動崗位和調動條件;
(二)提出調任人選;
(三)征求調入單位的意見;
(四)組織巡視;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轉讓公示;
(七)申請批準或備案;
(八)辦理調動、任命和公務員登記手續。
擴展數據
根據《公務員調任條例》
第十壹條對轉崗考生進行嚴格考察。根據調任資格條件和調任崗位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德、能、勤、績、廉表現,突出政治標準,註重了解政治理論學習、制度執行力和執政能力。
深入考察政治忠誠、政治定力、政治擔當、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要實事求是,評價要全面、準確、客觀,用具體事例反映轉崗考生的情況。
考察時,應采取個別談話、實地考察、與轉任人選面談等方式,可根據需要開展專題調研和延伸考察,聽取有關領導、群眾、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和轉任人選黨組織的意見,審核幹部人事檔案,查看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和查詢社會信用記錄。
對反映問題具體線索、有跡可循的信訪進行核查。所在單位應積極配合,提供客觀、真實反映調入人選實際履職和廉政情況的材料。材料由調入人選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提出,必要時由黨委(黨組)書記、紀委書記(紀檢監察組組長)簽字。
第十二條?根據考察情況,討論決定擬調入人員,並按照任前公示制度的有關規定,在調出、調入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公示期滿後,未反映問題或問題不影響移交的,按規定程序審批或備案;如有嚴重問題未核實,需核實並作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移送。
第十四條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確定擬調入人員後,調入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權限辦理審批或者備案。
省級以下地方機關公務員的調任,應當報經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報送審批和備案的材料應當包括紀檢監察機關提供的請示、公務員調任(備案)審批表、考察材料、調入單位意見和廉政情況;按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應當進行審計,並提供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
轉任人員經批準備案後,按有關規定辦理轉任手續和公務員登記。
第十五條調入人員的級別和相關待遇,根據其調入的職務、職級,結合其原職務、工作經歷、文化程度等條件,參照同等條件機關調入人員確定。
第十六條除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人員外,壹般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為壹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者,正式錄用;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