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捐贈收入金額較小,所得稅費用負擔不重的,直接借記“所得稅費用”,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接受非貨幣性捐贈收入金額較大,所得稅費用負擔較重的,應當按照捐贈資產計算的所得稅費用借記所得稅費用,按照計算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和應納所得稅。
接受貨幣資金
借: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貸款:營業外收入-捐贈利潤
營業外收入核算企業各項營業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收益、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收益、債務重組收益、政府補助、盤盈收益、捐贈收益等。
1、《會計準則解釋第5號》企業接受債務償還、債務豁免或代為捐贈,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符合確認條件的,通常應確認為當期收入;但企業接受非控股股東(或非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的償債、免債或捐贈,且經濟實質表明屬於非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投入的,相關收益應當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
2.《財政部關於做好2008年企業會計準則年度報告執行工作的通知》(財〔2008〕60號)規定,“企業接受的符合會計準則確認條件的捐贈和債務豁免,通常應當確認為當期收入。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的子公司接受直接或間接捐贈的,在經濟實質上屬於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金投入。
二、捐款怎麽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企業會計制度》及有關執行問題和相關會計準則。
(三)《通知》規定,企業按照稅法規定接受的捐贈資產的入賬價值,應當通過“擬轉讓資產價值”科目核算,企業應當在“擬轉讓資產價值”科目下設置“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價值”和“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價值”兩個明細科目,具體分兩種情況處理:企業捐贈的貨幣性資產應當按照實際取得的金額借入。企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根據會計制度和相關準則確定,借記“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壹般納稅人涉及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應根據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並根據稅法規定確定捐贈資產。貸記“擬轉讓資產價值——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按照企業接受捐贈資產已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現金”和“銀行存款”科目。
法律依據:
根據新會計準則,應計入“營業外收入”。
按捐贈貨物的確認價值借記原材料等科目,將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扣除應納所得稅後的含稅價值轉入:營業外收入,將應納所得稅轉入遞延所得稅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