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
企業接受的現金資產捐贈其會計與稅務處理是壹致的,即不交所得稅.其會計分錄為借記“銀行存款”或者“現金”科目,貸記“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科目.然而給捐贈方提供了稅務發票了該如何處理?其會計分是不是借記“銀行存款”或者“現金”科目,貸記“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應交稅金--營業稅”
解析:
首先對妳問題中涉及的壹些事項進行說明:
根據稅法的規定:
1.對於接受性貨幣捐贈的,雖然會計處理上不做收入,但是,在稅務處理上,應當計入接受捐贈當年年度應稅所得中,交納企業所得稅。
2.對於接受貨幣性捐贈,不是銷售行為,所以,接受方不能向捐贈方開具發票,而是應當向其開具由稅務機關監制的統壹收據,以證明接受方收到了捐贈方捐贈的貨幣資金。
3.接受貨幣性捐贈,不屬於營業稅應稅行為,不需要交納營業稅。
所以,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相關會計處理應當為:
1.接受貨幣性捐贈時,應按實際取得的金額:
借:現金 或 銀行存款
貸: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
2.年末,企業應在當年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上接受的貨幣性捐贈資產金額,計算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在結轉待轉的貨幣性捐贈資產價值時,應當按照貨幣性捐贈金額乘以當年度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後計入應交企業所得稅,按照待轉的貨幣性捐贈資產價值減去應交的企業所得稅後的余額計入資本公積。
借: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上述回答是針對題中所涉及的接受貨幣性捐贈的相關會計、稅務處理。至於接受非貨幣性捐贈的處理原則是壹致,但也存在著壹些不同的地方,這裏就不再作介紹了。
關於補充問題。
1。在2000年12月29日頒布的《企業會計制度》(即妳所說的2001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企業會計制度》)中,確實規定了接受現金捐贈計入“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科目。但是,財政部根據制度的實際執行情況,於2003年8月22日以《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三)》(財會[2003]29號)的方式,對原制度中的相關規定進行了修訂。其中明確規定:“執行本問題解答後,取消“資本公積”科目的“接受現金捐贈”明細科目,並將“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明細科目的余額全部轉入“其他資本公積”明細科目”。所以,前文所提到的企業會計制度,均是指已經考慮了修訂因素後的企業會計制度。
2。至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32號)”文的問題,其中的“三、對企業接受捐贈的處理問題”,“企業接受的捐贈有相當部分是資產。考慮到如對其征稅可能會影響企業生產,故企業可將接受的捐贈收入轉入企業資本公積金,不予計征所得稅”壹條已經失效。取而代之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其中明確規定:“企業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須並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並規定:“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的政策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壹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