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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壹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內容

法律分析:壹是推進柔性執

創新行政執法方式,有效運用說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強制性執法方式,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

推進簡易處罰事項網上辦理,對事實清楚、沒有爭議的處罰事項,通過“網上辦”的方式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便利,在充分保障納稅人繳費人權利的基礎上,最大限度降低辦稅繳費成本。

二是規範執法行為

建立稅務規範性文件權益性審核機制,規範性文件正式發布前進行權益性審核,確認是否減損納稅人繳費人權益或增加納稅人繳費的負擔;

落實國務院關於社保費征繳工作“兩個不得”要求,即不得自行對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不得因社保費征收職責劃轉使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增加繳費負擔,有序做好社保費正常征繳工作;

加強對稅費優惠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和違規征收“過頭稅費”問題的分析監控和監督檢查。

三是統壹執法標準

推進區域內統壹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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