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財經日報》近日獲得的權威部門相關審計資料顯示,在針對國家開發銀行(下稱“國開行”)應收賬款轉讓業務的風險評價中,華為的相關情況被作為案例提及。
貸款是華為海外拓展的重要資金來源之壹。華為將應收賬款轉讓給國開行,以獲得貸款。2004年,國開行協議在未來5年內向華為提供100億美元融資額度,至今5年的期限即將到期。而復星集團相關財務專家表示,銀行被提示相關風險後,再審批同類貸款應會更謹慎。
應收賬款轉讓的“創新貸款”
在對國開行的審計過程中,相關部門發現該行的外匯貸款中,存在應收賬款轉讓的信貸形式。由於目前國內尚無法律法規對應收賬款轉讓業務作出明確規範,在審計中,相關權威部門分析了應收賬款轉讓的具體做法,認為其存在信用風險彌補不足、減輕財務風險、稅務瑕疵等問題。而華為是該銀行此類業務的重要客戶。
國開行的應收賬款轉讓的主要運行模式如下:供貸企業(如華為)將對客戶的應收賬款讓售給銀行,銀行只取得銷售合同下的收款權,銀行委托供貸企業催收應收賬款及利息並按期歸集後交付銀行。如果應收賬款出現風險,供貸企業承諾回購應收賬款。
但經審計,此種行為被認為存在三個問題:第壹,對供貸企業的信用風險依賴較大,信貸合同本身的信用保證不足。
第二,增加了供貸企業的財務風險。如華為將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後,雖然其仍然承擔應收賬款的回購風險,但是在財務報表上,該筆款項既不會作為銀行借款也不會作為或有負債反映。
審計部門認為,這樣做在壹定程度上降低了企業的資產負債率,部分掩蓋了企業的債務,影響了企業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增加了企業的財務風險,並進壹步增加了信貸資金的中長期風險。
該報告以華為公司為例稱,截至2006年末,華為公司在該銀行辦理的應收賬款轉讓業務余額為70多億元,根據經審計的財務報告,華為公司2006年末的資產負債率為66%,如果采用應收賬款質押貸款的方式,資產負債率將提升不少,這還不包括華為公司在其他金融機構辦理類似業務的金額。
第三,此舉為企業提供了合理避稅的手段。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方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13號)的相關規定,應收賬款屬於企業財產範圍,其正常轉讓所發生的損失可以申報稅前扣除,且無需稅務機關審批。
因此,供貸企業可能利用與銀行間的應收賬款轉讓行為,將應收賬款轉讓的損失部分申報扣除應納稅所得。這種情況的產生,主要由於目前相關部門還沒有建立健全關於應收賬款轉讓的法律法規,存在稅收瑕疵。
審計結果認為,應收賬款轉讓融資是壹項新興開展的金融業務,有壹定積極意義。但由於實際操作中存在上述風險,建議國開行在相關業務環節采取措施,降低風險。
復星集團相關財務專家表示,此類融資手段,外貿和有海外業務的企業應用稍多些,對銀行來說,風險比普通貸款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