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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需要賠償的發票嗎?

1.能否稅前扣除要看其性質:屬於違規使用損害賠償的部分,應視為營業外支出。但因為是違規操作造成的,我們認為無論是法院裁定的罰款,還是雙方約定的賠償,都不能稅前扣除。屬於使用費的部分,屬於過去已經償還的部分,可以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因其金額較小),屬於以後期間使用費的部分,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視使用權的種類,應分別計入“無形資產”和“長期待攤費用”,或直接計入“管理費用”。

2.如果有法院裁定書,可以由裁定書記載,並輔以收據。沒有法院裁決,需要雙方協議補充。具有罰款性質的部分可以開具收據,但具有使用費的部分最好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否則,如果只記錄收據,付款人不得在稅前扣除已發生(或已攤銷)的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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