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體計稅公式如下:
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免稅收入-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工齡-費用扣除] ×適用稅率-速算扣除}×工齡。
公式中“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是指補償收入實際繳納到地方稅務機關、勞動保障部門或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指定的專用賬戶的部分,未實際繳納的部分不得扣除。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已從當月發放的工資中扣除的,計算時不能重復扣除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工齡”是指支付壹次性經濟補償金收入的個人實際工作年限。實際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離職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