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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如何納稅?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6 54 38+0]157號)明確規定: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用人單位發放的其他補助費用。

對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1.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金(包括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補貼)個人所得,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超出部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

國稅發[1999]178號規定,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以視為壹次性取得幾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

具體平均方法是:將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其在本企業工作的年限,取其商作為其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按實際工作年限計算,超過12的,按12計算。

2.個人在獲得壹次性補償收入時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算其壹次性補償收入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3.具體計稅公式如下:

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免稅收入-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工齡-費用扣除] ×適用稅率-速算扣除}×工齡,

公式中“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是指補償收入實際繳納到地方稅務機關、勞動保障部門或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指定的專用賬戶的部分,未實際繳納的部分不得扣除。

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已從當月發放的工資中扣除的,計算時不能重復扣除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

“工齡”是指支付壹次性經濟補償金收入的個人實際工作年限。實際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擴展數據: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有效成立後,在符合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因壹方或雙方的意誌而在將來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可以分為協議解除和單方解除。

協議解除是指雙方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是指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壹方表示單方解除。

勞動部發布的《關於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壹方或者雙方在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完全履行前,因某種原因提前終止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解除可以分為三種: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勞動合同從訂立到履行過程中可以預見的中間環節,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是維護勞動合同雙方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勞動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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