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後上市交易以商品房價格轉讓時,才會要求業主補交相當於成交價款10%的土地出讓金。
3、除正常繳納的房屋總價1.5%的契稅和0.5‰的印花稅外,不需要再繳納成交價3%的土地出讓金。
4、根據國家法律規定,經濟適用房用為劃撥用地,不用交納土地出讓金。契稅壹般按照商品房的標準減半收取。如果政府有補助,可以免收。
5、經濟適用房在交易的時候,不用繳納土地出讓金,繳納的是土地收益金。繳納標準:按經濟適用住房面積部分相應價款15%征收。
經濟適用房在哪裏交納土地出讓金
1、壹種是當事人可以去當地的土地局查詢是否繳納;
2、從年7月1日起,房改房、經濟適用房、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統壹建設的拆遷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等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價款的標準;
3、按市政府公布的房屋所在區位現行住宅用地級別基準地價(實際統壹按容積率1.5換算成的樓面地價)的10%補繳,計繳單位為每平方米房屋建築面積。
經濟適用房相關規定
第壹條為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範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統壹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準、供應範圍和供應對象等,並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工作負總責,對所轄市、縣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指導和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稅務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第
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中,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及時向社會公布。第二章優惠和支持政策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