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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禁後賣出這些股票增值稅如何處理?

答:股票交易屬於金融商品的轉讓。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附件2第壹條第(三) (三)項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售價扣除進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單位持有的限售股解禁後對外轉讓的,在確定購買價格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征管若幹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53號)第五條的規定確定,區分以下情形:

(壹)上市公司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時,股票復牌前形成的原有非流通股,以及上述股份在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期間的股票轉讓和轉股,以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上市公司股票復牌首日的開盤價為基準。

(二)首次公開發行和公司上市形成的限售股的購買價格,以及上述股份自上市首日至解禁日的發行和轉換價格,為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IPO)的發行價格。

(三)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的購買價格,以及上述股份在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期間的股票轉讓和轉股,為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壹個交易日的收盤價。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增值稅征管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2號,2018)四。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份,以及上述股份在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期間的股份轉讓和轉股,因重大資產重組停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轉型試點若幹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065438號)。重大資產重組前已經暫停上市的,以資產重組完成後上市公司首日開盤價為買入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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