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主要包括 免、減、延、緩、退 。
第壹是“免”。 對已辦理參保繳費登記的中小微企業和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免征 2020年2月至12月 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單位繳費。
第二是“減”。 對已辦理參保繳費登記的大型企業、各類社會組織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減半征收 2020年2月至6月 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單位繳費。對已辦理參保繳費登記的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各類社會組織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2020年2月至6月 其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為3.5%。2020年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下限繼續執行2019年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準。
第三是“延”。 對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允許延期至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補辦補繳;補辦補繳社會保險費免收滯納金。其中,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的延繳期限不超過 2020年12月底。
第四是“緩”。 延期繳納後,受疫情影響生產出現嚴重困難的用人單位,可繼續緩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至 2020年12月31日 ,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自願暫緩繳費。2021年可繼續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對2020年未繳費月度,可於2021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2021年當地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範圍內自主選擇。
第五是“退”。 2020年2月1日以來已繳納且符合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的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按程序依職權批量退回用人單位原扣費賬戶,無需用人單位提交申請。原根據粵人社發〔2020〕58號文享受了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規定的延長減免期重新計算減免額並按規定予以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