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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華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市區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金華市婺城區、金東區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因公***利益需要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第四條 婺城區、金東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重大或者跨區域的建設活動涉及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建設活動涉及的區人民政府負責。

金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受市人民政府或者婺城區人民政府委托,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第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實施監督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審計、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下列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壹)對征收範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進行登記;

(二)與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補償進行協商;

(三)組織被征收人選取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四)依法組織拆除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五)房屋征收部門委托的其他房屋征收補償工作。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在受委托範圍內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所需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第二章 征收決定第七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不得對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公***利益情形,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設活動組織實施單位向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擬征收房屋範圍;

(二)符合公***利益具體情形的說明;

(三)征收補償資金和產權調換情況的說明。第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收到房屋征收申請後,應當書面征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證明文件;不符合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壹)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提供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還應當提供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二)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提供建設活動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證明文件。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認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根據規劃用地範圍和房屋實際狀況擬定房屋征收範圍,報本級人民政府。

市、區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公***利益、確需征收房屋的,應當確定房屋征收範圍,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和《金華日報》或者政府網站發布房屋征收預公告。房屋征收預公告有效期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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