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巖時期的財政管理是唐代最困難的時期,其特點是政治混亂,經濟衰退,人口流亡,國庫枯竭,國家財政捉襟見肘。安史之亂後,由於藩鎮割據,“朝貢不能入”,國家稅源大減,僅留東南八路,“與天寶納稅戶數相比,四分之壹”。由於均田制的崩潰,國家的主要稅收制度租調無法繼續,租調征收很少。戰後人口減少,生產力下降,土地貧瘠,社會經濟壹片破敗。然而,國家財政支出日益增加。軍隊人數增加到70多萬,官僚擴大到1萬多人。再加上不斷的戰爭開支,統治階級的奢侈開支和其他開支,國家財政面臨著嚴重的危機。在這種情況下,柳巖審時度勢,從加強管理入手,對財政進行了全面的整頓和改革,有效地扭轉了財政赤字局面,在不增加人民負擔的情況下,重新沖擊了國家財政,實在難能可貴。因此,柳巖在中唐時期的國家財政管理措施值得關註和研究。
改革水運管理。
隋唐時期,由於江南社會經濟的發展,全國經濟重心日益南移。但是唐朝的都城長安在關中被稱為沃野。由於土地狹窄,生產不足以滿足首都的需要。財政撥款成了決定性的東西。然而,唐代的水運也存在許多弊端。第壹,危險多。特別是黃河三峽,水急路險,經常翻船,損失很大。第二,需要時間。由於黃河、淮河、長江、錢塘江四大水系的氣候和地理環境不同,水流的暴漲和枯竭也不同,導致油輪滯留,浪費極大。第三是勞動密集型。大量勞工被要求租糧運糧。開元二十壹年(733),“天下人口約四百萬”,幾乎占開元二十二年(734)“46.285161”全國人口的十分之壹。所招勞動力無報酬,服務期間費用自理。而且還受到弓的各種謾罵和勒索,“人不堪。這不僅影響了農民的正常生產,也損害了曹丁的積極性。第四,損失大。租糧經過長途轉運,裝卸無常,損耗很大。壹塊石頭到北京最多有八九個桶。第五,成本高。由於管理不善,加上危機四伏的漕河,成本不斷上漲,幾乎每壹桶米都是用桶錢運的。唐朝漕運的諸多弊端已經到了必須解決的地步,否則中央所需的糧食就無法及時調撥。
開元二十壹年(733),唐玄宗下令裴耀慶改革漕運管理。變長途運輸方式為分層方式,解決長途運輸方式費時、費力、成本高、效率低等缺點;陸路運輸應作為水路運輸,以避免三水風險。雖然裴耀慶在糧食運輸管理方面取得了壹定的成績,但上述弊端並沒有完全解決,有些問題仍然沒有完全解決。更為嚴重的是,安史之亂後,裴耀慶的改革成果不僅白白浪費,漕運也陷入癱瘓。“江河難自來,堤岸崩毀樹。淤塞千裏,猶如無水行舟。”“東墻、底柱、繩池、北河之間有六百裏,長期守著羅輯,捉拿漢奸查辦,夾河為陷。”中晚唐時期,為了使國家財政命脈正常運轉,柳巖對唐代水運進行了全面徹底的整頓和改革。
稅制改革與管理
安史之亂後,均田制被徹底破壞,以均田制為基礎的租佃調節制度也隨之崩潰,國家主要賦稅難以征收。這樣壹來,原來的次要稅種,即地方稅和家庭稅,就成了稅收的主要來源。地稅是原倉稅,貞觀以來就有,畝稅兩升,存放在縣倉。在唐高宗,它被改為按家庭征收。“最後壹戶有五塊石頭,剩下的就不壹樣了。”與地方稅並行的戶稅,始於武德,當時全國戶分為三等。貞觀改為九年級。在天保,仍是九級征收,“以250為率。”這是安史之亂前唐朝實行的戶稅和地方稅。
安史之亂後,統治階級特別重視戶稅和地方稅,通過加強管理增加財政收入。在唐代宗執政的漫長時期,柳巖主管財政,對戶稅和地方稅的管理進行了整頓和改革。柳巖整頓地方稅有兩點:第壹,地方稅的數額增加了。大歷四年(769年)規定:“京兆秋稅分兩等,上下稅各壹半,壹等壹鬥,二等六升。如果不毛之地可以出租,...所有稅收將是每畝兩升。”次年,京兆府百姓的地稅極好,但在比唐前期還是偏高。“夏稅,田賦六升,田賦四升。秋稅,田畝五升,田畝兩升。凡在不毛之地開租佃者,將有壹畝二升之率。”柳巖之所以提高地方稅,是因為中唐均田制被破壞後,擁有少量土地的個體農民數量減少,而擁有大量土地的私人業主迅速發展。增加地方稅的目的是讓壹些國家的官僚、貴族和有權勢的地主多交稅,盡快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老百姓的土地稅雖然也增加了,但和大土地的私人所有者相比,損失不大。因為貧農多是地主的佃戶,不交地方稅。即使有地的農民也不會有多少好田,大部分都是劣等的。第二,規定大地主的田莊裏到處都要交地方稅。如大歷四年(769年)說:“有數頃田,每處亦征稅。”(《舊唐書·食貨誌》)這是為了防止大地主逃避地方稅,因為他們的田莊分散在全國各地,有的甚至在其他縣,所以特制定這個規定。
柳巖在家庭稅收管理方面也進行了許多改革。首先,它增加了官僚的家庭稅。大歷四年,規定:“天下之民、王公,皆納稅。每年稅錢分九等,上戶四千品,下戶五百品。”。它現在的官方,壹個產品允許上戶,九個產品允許上戶,剩下的產品允許按這個上戶征稅。壹戶當官,每戶就按質納稅。“(同上)家庭稅的增加也是對國家稅負的調整。增加官僚的家庭稅意味著減少普通人的家庭稅。上尚湖戶數雖定為4000戶,但多為富官僚。壹個人在幾個地方做官,是指壹戶人家有幾個人在各個地方做官。在這種情況下,壹戶不能納稅,但每個地方都要按官產繳納戶稅。二是增加寄戶的戶稅。”從第八級開始征收家庭稅,從第九級開始征收家庭稅,這是老慣例。與普通民眾相比,最好增加壹等稅”(同上)。主人家和被主人家多為上層官僚,他們過去和普通人壹樣繳納家庭稅。為了使家庭稅收達到合理負擔,對這些家庭增加壹等稅。三是整頓各種流動客戶的戶稅。規定:“其各種流動客戶及送戶權等。,不管有沒有官,每個地方都是二等稅。“有壹點錢的允許上八等,其余的允許上九等。”(同上)本文針對的是流亡的普通人,二等稅指的是八等和九等。可見,普通人的家庭稅相對於官僚地主還是比較輕的。第四是降低商人的家庭稅。“凡其人有店鋪、店鋪、熔爐、冶煉廠者,應允許加本戶二等稅,並依此稅額評定繳納”(同上)。四年前,商賈規定在原戶級基礎上加征二等稅,柳巖廢除了這壹制度。從此他們按照大歷四年規定的戶級繳納,不再給自己的戶加二等征。為了促進商業經濟的發展,擴大財政來源,柳巖降低了商人的家庭稅。在整頓和改革過程中,柳巖充分發揮國家財政調節財富分配的職能,使地方稅和戶稅不僅擴大了征收範圍,而且趨於合理負擔,既加強了管理,又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