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礦產資源法》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將采礦權的審批、領取采礦許可證分為以下兩個程序:劃定礦區範圍和領取采礦許可證。
1、劃定礦區範圍: 按《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32條的規定,礦區範圍是指經登記機關依法劃定的可供開采礦產資源的範圍、井巷工程施工分布範圍或者露天剝離範圍的立體空間區域。
2、礦區範圍是采礦權人從事開采活動、履行法律授予的權利和義務的空間區域範圍。因此,礦區範圍的劃定是申請人從事礦山建設壹切前期工作的前提。?
3、劃定礦區範圍,作為采礦權審批程序中的第壹個環節,須由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劃定。具體工作分為以下3個層序。?
采礦權申請人提出劃定礦區範圍的申請:按開采登記辦法規定的發證權限和地礦主管部門對省(區、市)地礦主管部門采礦權審批的授權,申請人將劃定礦區範圍的申請資料報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審查。?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並通知采礦權申請人。
需要采礦權申請人修改或者補充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資料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通知采礦權申請人限期修改或者補充。
準予登記的,采礦權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並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繳納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成為采礦權人。
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采礦權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七條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照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以上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中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
小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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