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計入財務費用,影響利潤總額,需要繳納所得稅。
2.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非金融機構與銀行之間的利息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壹章總則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所得,為收入總額。包括:
(壹)銷售商品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財產轉讓所得;
(四)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因此,利息收入屬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收入總額的壹部分,銀行存款利息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1)金融機構利息所得稅繳納延伸閱讀;
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給他人使用但不構成股權投資,或者他人占用企業資金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債務利息和其他收入。
利息收入,根據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給他人使用,但不構成股權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和其他收入。利息收入,根據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參考資料:
網絡利息收入
(2)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65 438+06]70號)規定:
1.金融機構從事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屬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規定》(財稅[2065 438+0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規定》)第壹條第(二十三)項所稱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1)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的資金存放同業,其中存款人只是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2)同業借款。
同業拆借是指法律法規賦予具有該業務範圍的金融機構的同業拆借業務。本條所稱法律法規賦予該業務範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在農村信用社之間有“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並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所列業務範圍內的金融機構。
(3)同業支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托人)接受金融機構(客戶)的委托,向企業客戶支付,客戶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本息的融資行為。
(四)以買斷方式回購金融產品。
買斷式買賣金融產品是指金融產品的持有人(回購方)向債券購買人(逆回購方)出售債券等金融產品,同時雙方約定在未來某壹日期,回購方以約定的價格從逆回購方回購等量的債券等金融產品。
(五)持有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六)同業存單。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3)利息收入如何納稅?
如果是公司取得的利息,年底壹起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是個人存款利息,就不需要繳納個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007年3月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所得組織(以下簡稱企業)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六條企業從各種渠道取得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壹)銷售商品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財產轉讓所得;
(四)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會計分錄,年底統壹計算。如果企業需要為利潤繳納所得稅,作如下分錄:
借方: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款:銀行存款
借方:本年利潤
貸款:所得稅費用,個人儲蓄存款。
1999 10 31之前的儲蓄存款產生的利息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2007年6月5438+0999 11日至8月14日儲蓄存款取得的利息,減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對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取得的利息,減按5%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2008年6月9日以後產生的利息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每個時間段都應該分段計算。
(4)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如何加征增值稅?
銷項稅:銀行的收入含稅,所以稅率要乘以不含稅金額,所以銀行要繳納銷項稅的版本=(5000+3000)/1.06 * 0.06 = 452.83萬元。
進項稅:因為從權利中取得的50萬元進項是免稅項目,不能抵扣進項稅,所以進項稅=(200-50)* 0.17 = 25.5萬元。
因此,應交增值稅= 452.83-25.5 = 427.33萬元。
5]利息收入要交什麽稅?
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納稅,需要根據企業所處的行業來確定。金融企業獲得利息收入需要納稅,需要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繳稅的會計分錄為: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城建稅-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教育稅貸:應交稅金-城建稅及其他應付款-教育費附加。
(5)金融機構利息所得稅繳納延伸閱讀:
利息收入的會計處理:
1.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確認的利息收入,包括各種貸款(銀團貸款、貿易融資、貼現和貼現套現資金、約定透支、信用卡透支、再貸款、墊款等)的利息收入。)、與其他金融機構(央行、同業等)的資金交易。)、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等。
二、本科目可按業務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3.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借記按照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利息,貸記按照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按照差額借記或貸記貸款利息調整等科目。
如果實際利率與合同利率相差較小,也可以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四、期末,本科目余額應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
[6]金融機構的利息收入是否征收所得稅?
金融機構也是企業,應依法繳納利得稅。目前國內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但所得稅不是按照利息收入繳納,而是按照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潤繳納。
所得稅是指地方政府在不同時期對個人應稅收入的定義和比例不同,有時會按照稿費收入、工資收入和偶然收入(如中彩票)分別納稅。
所得稅又稱所得稅、所得稅,是指國家在壹定時期內對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各種所得征收的壹種稅。
(7)金融機構的利息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稅?
當然可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
1.金融機構從事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規定》(財稅[2065 438+0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規定》)第壹條第(二十三)項所稱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1)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的資金存放同業,其中存款人只是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2)同業借款。
同業拆借是指法律法規賦予具有該業務範圍的金融機構的同業拆借業務。本條所稱法律法規賦予該業務範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在農村信用社之間有“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並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所列業務範圍內的金融機構。
(3)同業支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托人)接受金融機構(客戶)的委托,向企業客戶支付,客戶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本息的融資行為。
(四)以買斷方式回購金融產品。
買斷式買賣金融產品是指金融產品的持有人(回購方)向債券購買人(逆回購方)出售債券等金融產品,同時雙方約定在未來某壹日期,回購方以約定的價格從逆回購方回購等量的債券等金融產品。
(五)持有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六)同業存單。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⑻為什麽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納入試點範圍,從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經國務院批準,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以下簡稱“營改增”),將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營業稅納稅人全部納入試點範圍,不再繳納營業稅,改繳增值稅。
各地要高度重視營改增試點工作,切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周密部署,明確責任,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做好試點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和試點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宣傳解釋工作,確保改革平穩有序推進。有何問題請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8)金融機構利息所得稅繳納延伸閱讀:
免征增值稅的要求:
1.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不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減免稅。
2、中國人民* * *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銷售勞務,在中國境內沒有營業機構,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中國沒有代理人的,以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3、納稅人的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9)公司貸款利息收入是否應納稅,應繳納哪些稅?
關於公司借款利息收入,應該納稅,需要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首先,對於營業稅。
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將貨幣資金存放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營業稅。但納稅人將資金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或自行或以其他方式將資金貸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金融、保險”稅目,按利息收入的5%繳納營業稅。
其次是企業所得稅。
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會直接沖減當期財務費用,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增加應納稅所得額),最終導致當期所得稅(應交所得稅)增加。因此,利息收入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1.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給他人使用但不構成股權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企業資金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和其他收入。利息收入,根據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確認的利息收入,包括各類貸款(銀團貸款)、貿易融資、貼現及貼現套現資金、約定透支、信用卡透支、再貸款、墊款等實現的利息收入。)、與其他金融機構(央行、同業等)的資金交易。),以及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等。
3.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借記根據合同利率確定的應收利息,貸記根據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確定的利息收入,根據差額借記或貸記貸款利息調整等科目。
如果實際利率與合同利率相差較小,也可以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期末,本科目余額應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
⑽哪些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稅?
壹是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
2017、12、1至2019、12、31,金融機構對農戶、小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二、國家助學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金融機構取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三。國家債券和地方政府債券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納稅人取得的國債和地方政府債務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四、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五、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受委托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的利息收入,按規定免征增值稅。
六、外匯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托金融機構發放外匯貸款的利息收入,按規定免征增值稅。
七、統壹借款和統壹還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在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內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的財務公司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或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
八、金融同業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免征增值稅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包括:
(1)金融機構與中國人民銀行之間的金融交易。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對壹般金融機構貸款和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
(2)同業業務。同壹銀行系統內不同銀行和辦事處之間的資本會計交易。
(3)金融機構之間的資金交易。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通過全國統壹的銀行間同業拆借網絡,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的短期(壹年以內含壹年)無擔保融資。
(4)金融機構之間的現金轉賬業務。
九、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2017、10至2019、12、318各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