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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08]126號)的有關規定,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

壹、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金融企業按照以下比例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壹)關註類貸款,比例2%;

(二)次級貸款,撥備比例為25%;

(3)對可疑類貸款,撥備比例為50%;

(4)損失類貸款,撥備率100%。

二。本通知所稱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中統計的以下貸款:

(壹)農戶貸款;

(二)鄉鎮企業和各種組織的貸款。

本條所稱農戶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農戶的所有貸款。對農戶貸款的判斷,應以貸款發放時的貸款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標準。農民是指在城鎮(不含城關鎮)行政區域內長期居住(1年以上)的人員,也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的人員和戶籍不在本地但在當地居住1年以上的人員、國有農場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不含城關鎮)行政區域和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國有經濟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集體戶;隨家人外出謀生壹年以上的本地戶口家庭,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是農民。農民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以戶為統計單位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

本條所稱農村企業和組織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向註冊在農村地區的企業和組織發放的全部貸款。農村是指地級及以上城市的行政區和所轄的鎮以外的地區。

三、本通知所稱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向年銷售額和總資產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發放的貸款。

四、金融企業符合條件的農業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首先核銷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核銷不足部分可在據實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本通知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至6月10日+2月31日執行。"

2.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經國務院批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的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繼續執行至2013 12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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