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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在金融中的意義

金融信用,即提供貸款,造成負債。在很多地方,金融信用還可以指借款人的信譽和還債能力。“信用”是壹個純粹的社會經濟定義。說明後向使用價值互換引發的活動主要體現在商業環境、金融行業、流通領域的應收賬款、銀行信用等交易行為中。

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是壹項龐大的工程,涉及社會歷史、文化和經濟發展的方方面面。金融信用作為社會信用體系的核心部分,自然需要通過道德和經濟手段來建立和完善。限於篇幅,本文僅從法律角度提出壹些建議。

1.盡快建立完整規範的金融信用法律框架,包括信用記錄、征信、調查、評估、中介等。

首先,要明確政府在建立金融信用體系中的地位。壹般來說,政府不應該過多地介入金融信用建設。因為從根本上說,金融信用需要企業、個人和金融機構共同創造,也就是說,它是壹個市場化的過程,是市場經濟內生的,而不是政府主觀發明的。積極幹預可以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果,但違反經濟規律的消極幹預可能會留下嚴重的後果。只有當信息不對稱造成市場失靈時,政府才有必要從外部幹預市場,以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

但在中國政府主導的市場化改革模式下,可以考慮由政府先進行相關的信用記錄、收集調查等工作,待條件成熟後再交由企業運營,而政府則進行監管。關鍵是政府要改變“運動員”的身份,只做“裁判員”和“執法者”,努力創造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環境,打破壟斷,消滅壟斷。同時,提高市場主體的組織化程度,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在改善社會道德、增強信用、約束交易關系等方面發揮信用作用。其次,培育和促進信用中介機構的產生和發展。

因為政府不應該過多介入信用建設的工作。因此,作為為企業和個人提供信用服務的“第三只眼”,信用中介機構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與信用中介活動相關的註冊會計師、審計師、律師、信用顧問、評估人員等都應納入法律規範的視野,從法律上明確其法律地位、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以及相應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對中介機構的管理應以自律為主,政府管理為輔,有利於中介機構保持獨立性和專業性,在防範信用風險、維護良好信用秩序、降低全社會信息成本、引導社會資源合理流動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2.制定、修改和完善金融信用行為法。

金融信用行為法是規範金融信用交易過程中市場主體行為的壹系列法律法規,包括信用交易前的社會信用調查法、信用交易中的信用控制法和信用交易完成後的失信懲戒法。

(1)征信法。征信起源於《左傳》:“君子言而守信,有跡可循,所以其怨遠在身外”,意思是對他人的信用狀況進行系統的考察和評估。具體來說,就是建立企業信用體系和個人信用體系。由於信息不對稱,金融機構不了解交易中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因此需要相關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來進行決策。

企業和個人的信用體系有助於降低交易成本,促進銀企合作,為整個國家信用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良好的基礎。目前我國關於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的法律法規散見於不同的部門法中。涉及工商、公安、稅務、保險、銀行、法院等十幾個部門。因此,迫切需要壹部統壹的征信法來規範信用信息采集和調查的範圍、程序、傳播方式、對象和時限。此外,還應註意保護征信活動中可能觸及的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2)信用控制法。信用交易往往涉及時間間隔,容易產生雷同欺詐、不正當競爭等行為。信用控制法是為了警示和控制交易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違法行為,從制度源頭上堵塞漏洞。特別值得註意的是,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經濟交流和金融交易更加廣泛,加速了資源和要素的配置和流動。互聯網虛擬市場通過虛擬空間的關系構建進行交易。在互聯網上,金融信用關系正在更大範圍內建立,突破地域限制,逐漸成為壹種被廣泛接受的行為準則。

因為虛擬交易空間中交易雙方的身份是模糊的,交易主體之間的關系也是多維的。因此,迫切需要將網絡金融信用管理制度化、法律化,以防範網絡金融詐騙。同時,由於網絡糾紛是壹種新的法律現象,知識產權法、稅法、廣告法也需要相應修改完善。再次,建立網上信用數據,建立交易行為的有效信息傳遞,讓金融機構知道誰有信用,誰沒有信用,並根據這些信息決定支持和限制誰。

3、失信懲罰法。建立對失信企業和個人的懲罰機制,是金融信用體系鏈條上的關鍵壹環。制約壹切利益導向的“經濟人”最有效的措施就是抓住“利”字。只有通過利益導向的激勵約束機制,才能從根本上激活企業和個人的守信行為。

失信懲罰機制本質上是增加失信成本,使市場主體在理性衡量後自覺選擇守信。我國對失信的懲罰方式尚未形成體系。應盡快建立壹整套失信懲戒體系,完善官員政績考核機制,將官員政績考核與企業逃廢債務的失信行為掛鉤,從根本上阻斷地方政績考核的“利益驅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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