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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稅四期是什麽意思?

法律分析:金稅四期有望通過建設更加強大的現代化稅收征管系統,實現全國範圍的稅收管理和征收業務。這不僅會對企業的發展和財務人員產生很大的影響,對個人來說,對其名下資產的監管也會越來越嚴格。金稅四期不僅是關於稅收,還包括“非稅”業務,實現對業務更全面的監控。同時建立了部委、人民銀行、銀行等參與機構間的信息共享與驗證通道,實現相關人員手機號、企業納稅情況、企業註冊信息驗證三大功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的納稅調整:

(壹)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無正當理由減少答秦本人或其關聯方應納稅款的;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企業,或者在居民個人控制的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設立的企業,沒有合理的經營需要,不分配或者減少分配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

(三)個人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其他安排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進行納稅調整,需要補稅的,應當補稅,並依法收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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