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稅的基本程序是:
壹、選案:根據案源信息篩選,決定是否立案
二、立案
接下來,如果符合條件就要進行立案,立案之後就是檢查程序,根據檢查結果制作《稅務稽查報告》。實施檢查之日起60日內完成,確需延長檢查時間的,應當經稽查局局長批準。
最後就是審理程序,檢查完畢,檢查部門應當將《稅務稽查報告》、《稅務稽查工作底稿》及相關證據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移交審理部門審理,並辦理交接手續。
審理部門接到檢查部門移交的《稅務稽查報告》及有關資料後,應當在15日內提出審理意見,但下列時間不計算在內:
(壹)檢查人員補充調查的時間;
(二)向上級機關請示或者向相關部門征詢政策問題的時間。
案情復雜確需延長審理時限的,經稽查局局長的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法律依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二十五條規定
調取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時,應當向被查對象出具《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並填寫《調取賬簿資料清單》交其核對後簽章確認。
調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應當經所屬稅務局局長批準,並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調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應當經所屬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並在30日內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