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在會計制度中正確的會計處理應包括在“管理費用”的二級科目“業務招待費”中,但這只是壹個籠統的規定。根據“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劃分原則”、“實際成本原則”、“配比原則”等壹般會計原則,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應按會計制度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現行企業會計制度
業務招待費稅務處理的扣除基數
報稅時,對於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必須先確定計算基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的計算基數,是退貨主表1行的“銷售(營業)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件壹,
1、主營業務收入:(1)銷售商品(2)提供勞務(3)轉讓資產使用權(4)建造合同;
2.其他業務收入:(1)材料銷售收入(2)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3)包裝租賃收入(4)其他;
3.視同銷售收入:(1)自產加工產品收入(2)處置非貨幣性資產收入(3)其他視同銷售收入。
因此,在計算每年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時,應以上述銷售(營業)收入,即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之和為基數計算確定。根據規定,稅務機關增加的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稅人的申報數,不是稅務機關檢查後確認的數,稅務機關增加的收入應填入納稅調整增幅,不能作為計算招待費的基數。
業務招待費會計和稅法處理的差異
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區別主要有:1。企業日常經營中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會計規定可以計入相應成本,稅法規定按照壹定比例扣除。差額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進行納稅調整。2.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計入開辦費。會計制度規定,生產經營月份的損益從生產經營月份起壹次性計入。稅法規定從生產經營(含試生產、試運行)月份的次月起,在不少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形成了時間差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進行納稅調整。3.業務招待費的計稅基礎核算與稅法不同,會計上的允許扣除基數是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
業務招待費納稅調整的會計處理?企業招待客戶發生的費用,無論是銷售人員還是管理人員招待客戶發生的費用,都可以計入企業管理費用的二級明細業務招待費科目。詳情請參考我們在上述文章中的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