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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免稅政策

(壹)增值稅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享受條件: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征收率或預征率。

辦理方式:申報即享受。

2.對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繼續分別按10%和15%加計抵減應納稅額。

享受主體: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壹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39號)第七條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

對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繼續分別按10%和15%加計抵減應納稅額。

3.對納稅人提供公***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提供公***交通運輸服務納稅人。

優惠內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公***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4.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暫停預繳增值稅。

享受主體: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

優惠內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暫停預繳增值稅。

5.免征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孵化服務增值稅。

享受主體: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及國家備案眾創空間。

優惠內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

1.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優惠。

享受主體: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1)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2.進壹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小型微利企業。

優惠內容: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制造業中小微企業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壹、第二季度部分稅費緩繳政策。

享受主體: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含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1)符合規定條件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在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後,可以延緩所屬期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除外)、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其中制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以上各項稅費金額的 50%,制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以上各項的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9個月。延緩期限屆滿,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緩繳的稅費。

對於2022年1月1日至2月27日期間已繳納入庫的所屬期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繳納)延緩繳納的上述稅費,企業可自願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並享受延續緩繳政策。

(2)符合規定條件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在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後,可以延緩所屬期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者2022年第壹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制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以上各項稅費金額的50%,制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以上各項的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6個月。延緩期限屆滿,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相應月份或者季度的稅費。

對於2022年2月28日前已繳納入庫的所屬期為2022年1月的上述稅費,企業可自願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並享受緩繳政策。

4.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中小微企業。

優惠內容: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壹定比例自願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壹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壹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企業選擇適用上述政策當年不足扣除形成的虧損,可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彌補,享受其他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企業可按現行規定執行。

5.符合規定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所得稅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發生公益性捐贈支出的企業或個人。

優惠內容: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個人通過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6.提高制造業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到100%。

享受主體:制造業企業。

優惠內容: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第二十壹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壹《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壹)......免征增值稅項目......”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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