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新稅法)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1.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和傭金支出,不超過下列計算限額的,準予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照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應當按照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後的余額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限額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員工、代理人、代表等)簽訂的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的5%計算。).
二、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理協議或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和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及其他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向相關證券承銷機構支付的發行權益類證券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和傭金分成回扣、業務傭金、回扣、進場費等費用。
四、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相關資產的費用和傭金,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
五、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和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並如實入賬。
六、企業應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及其他相關資料,依法取得合法、真實的憑證。
七、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新個稅法實施之日起至本通知發布之日止,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所得稅稅前扣除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009年3月19日發布的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