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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支持幼兒園新政出臺

日前,湖州市教育局發布《關於印發湖州市城市居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關於小區幼兒園的建設,已經出臺了相關的政策法規。全文如下:

(截圖來源:/art/2021/12/13/art _ 1229210601 _ 58944224.html)

湖州市城市住宅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

(已修訂)

第壹條為進壹步完善湖州市區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保障機制,建立健全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根據《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學前教育改革規範發展的實施意見》(浙衛發〔2019〕34號)、《浙江省學前教育條例》、《浙江省市區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修訂)》(浙〔2020〕143號)

第二條城市居住區配套幼兒園是指舊城改造、新區建設、撤村建居等居住區需要配套建設的幼兒園,包括商品住宅區開發和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設中按規劃要求需要配套建設的幼兒園(以下簡稱配套幼兒園)。

第三條各區縣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配套幼兒園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確保配套幼兒園與新建住宅小區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存在緩建、縮建、停建、不建、不交等問題的,在整改到位前,該住宅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四條自然資源、規劃、教育、發展改革、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各區縣應當根據當地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城市發展、人口增長、流動人口子女入園、三孩政策實施等情況,制定當地學前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或者與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相結合。各區縣應將教育部門納入當地計劃委員會。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組織編制或者修訂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時,應當落實學前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的相關內容。

第五條學前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中,幼兒園應當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2018)建設,規模按照城市居住區的辦學半徑、規劃人口或者建築面積計算。新區原則上建設1標準幼兒園,9-12班,人口5000人。在滿足服務半徑的前提下,優化人口密集集中發展地區的規模,充分發揮公共教育資源的服務效能。需要照顧嬰幼兒需求的,在原有基礎上適當擴大配套幼兒園規模。

對非成片開發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設或組團開發區域,規劃住宅建築面積或人口達不到配套建設標準要求的小規模居住區,按照“小面積、大配套”的原則,根據規劃標準和區域常住人口科學計算學生人數,結合實際情況單獨規劃幼兒教育用地或在相鄰大區塊集中規劃幼兒園。

第六條配套幼兒園建設項目必須嚴格遵守項目建設基本程序,並報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

第七條發展改革部門在審批項目時,應當根據學前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用地和空間詳細規劃以及相關建設標準,明確配套幼兒園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發布規劃條件時,應當明確配套幼兒園的位置和建設要求。對需要配套建設幼兒園的地塊,供地應當明確配套幼兒園的用地面積、具體位置、建設要求、建設期限、裝修標準、建成後權屬單位、交付方式、監管要求等內容,並在土地出讓公告中予以明確。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前,競買人應先與配套幼兒園產權單位簽訂建設協議。

配套幼兒園用地應獨立,用地範圍內不得在內地布置非幼兒園建築或設施;不得在配套幼兒園用地範圍內設置任何地上出入口及與地下相連的設施。

第八條發展改革部門核準項目、自然資源與規劃部門審查居住社區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時,應當根據規劃條件和《托兒所幼兒園設計規範》(JGJ39-2016)、《幼兒園建設標準》(JB 175- 2016)等標準,對配套幼兒園的位置和建設規模進行審查。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以聯合審查的形式通知教育部門參加審查。

配套幼兒園應日照充足,功能獨立,與居住區其他用地界限清晰,並單獨提供安全暢通的出入口。

配套幼兒園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建築設計標準和抗震設計規範進行設計和建設,滿足消防、反恐、衛生、環保等要求,並適當預留人員自由活動和車輛停放的空間。同時,應充分考慮學前教育的特殊性,做好活動場地、綠地及相關環境的設計和建設,確保幼兒和教職工的安全。

第九條建設部門應當邀請教育行政部門參與幼兒園建設監管。發展改革部門、建設部門或者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邀請教育部門參與幼兒園驗收。

第十條按照“誰開發建設,誰完善配套設施”的原則,配套幼兒園由開發建設單位建設,確保配套幼兒園建設與住宅區開發建設同步進行。建設單位分期建設配套幼兒園項目的居住區,配套幼兒園應當與居住區壹期工程同步規劃、設計、立項、建設、驗收、竣工。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幼兒園設施或者未與居住區內現有居住項目同步竣工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不予核實竣工規劃,並依法限期整改。

獨立用地的幼兒園應當與周邊住宅小區的開發序列相匹配,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界定建設主體。

第十壹條鼓勵開發建設單位裝修配套幼兒園,配置園內設施。配套幼兒園裝修未納入總承包的,在幼兒園建築主體結構分部質量驗收合格後,裝修承包商方可進場進行裝修施工。配套幼兒園的裝修標準不得低於省級幼兒園,裝修方案須經當地教育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配套幼兒園建成後(含合同約定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幼兒園無償移交轄區教育部門管理使用,轄區教育部門應當將其組織為公辦幼兒園,但不得組織為營利性幼兒園。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機構設置和教師配備工作。

第十三條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從住宅開發地塊取得配套幼兒園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按幼兒園用地辦理。同時,根據土地出讓合同或土地劃撥決定書中載明的產權單位,直接辦理配套幼兒園初始登記,並與稅務機關共享登記發證信息。

第十四條配套幼兒園屬於公共教育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不得出租、出售、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因城市建設和改造確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兒園的,應當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響或者中斷正常的保育教育工作。

幼兒園配套用地規劃壹經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變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調整相關規劃,調整後的規劃用地面積不得少於原面積,經教育、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各區縣教育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財政和綜合執法等行政部門,對配套幼兒園的建設和使用情況進行聯合檢查。發現配套幼兒園未做好規劃、應建未交付、未按公辦幼兒園辦學、閑置或挪作他用的,責令整改,並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配套幼兒園招生應當優先滿足本居住區適齡兒童的需求。配套幼兒園收費標準由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地方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

第十七條配套幼兒園是獨立的辦學單位,其安保和物業服務有獨立的體系。配套幼兒園為獨立土地,自主管理,免收小區物業管理費。

第十八條各區縣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調整完善本地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實施辦法,對規劃、設計、建設、移交、持有、回收、建設等做出具體規定。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6印發的《湖州市城市居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來源:湖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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