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四是完全建立在金三系統之上的全面管控,在金三系統下的過度,也是很多企業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過程,壹般企業常見的歷史遺留問題如下:
1、收入確認按開票時間確認問題;
2、抽逃資本問題;
3、賬外資金回流問題;
4、商業回扣問題;
5、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
6、無票支出問題;
7、不合規票據問題;
8、提前開發票問題;
9、財政性資金問題處理;
10、存貨賬不符問題;
11、大額應付賬款長期掛賬;
12、票流、物流、資金流三流不壹致的問題;
13、關於公司註銷的問題;
14、兩套賬問題;
15、賬面記錄瑕疵問題;
16、賬戶套現問題。
如果公司存在以上歷史遺留問題的話,隨著金稅四期的到來,企業被稽查的風險會越來越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壹)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