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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發票凍結狀態的原因是什麽?

進項稅發票被凍結,發票凍結與未及時繳稅有關。電子發票被凍結和停止的原因如下:

1.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且拒絕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2.不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或者保存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拒絕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3.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並拒絕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4.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全部銀行賬號,拒絕接受稅務機關查詢的;

5.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壞、擅自改動稅控裝置,拒絕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6.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拒絕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7.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後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應當派員實地檢查。無下落且無法強制履行納稅義務的,稽查人員將制作異常戶證明,存入納稅人檔案,稅務機關暫停使用其稅務登記證、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綜上所述,進項稅發票凍結,發票凍結與未及時繳稅有關。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壹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款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數額和執行費用為限,數額明顯超標的,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發現超過標的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過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財產不可分割,被執行人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擅自解凍人民法院凍結的資金,導致被凍結的資金被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被轉移的資金。逾期不收回的,裁定該金融機構以其自有財產在被劃轉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人承擔強制執行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的收入通知後,擅自支付給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不追償的,裁定其在已支付的金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487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動產不得超過二年,查封不動產不得超過三年,凍結其他財產權利不得超過三年。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延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繼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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