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自己的理解,這並不矛盾。矛盾的是妳不明白“提供”是什麽意思。如果妳認為企業派遣員工,提供方應該是中國境內的企業,但提供方是支付應稅勞務的人。只要勞務提供者和接受者有壹方在中國,就要交接,如果雙方都在場,就更重要了。其實很簡單:勞務活動發生在中國境內,境內企業派遣員工出國從事勞務取得的收入不征收營業稅。此時,提供方和接受方均不在中國境內(勞務發生在境外),因此不征收營業稅。直接在國外提供勞務是要納稅的。教材免稅應以境外企業的名義送企業從事勞務。這兩點確實有矛盾。後者是舊規定,營業稅新規在這個問題上有重要變化,只要提供者和接受者在中國申請營業稅。舊版教材說:境內企業派遣員工出國從事勞務取得的收入,不征收營業稅。這句話不對。可能新教材沒有修改吧。目前只要提供者或接受者在中國境內繳納營業稅,除了稅法特別規定的幾種服務。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交易營業稅若幹免稅政策的通知[2009]111三。對人民* *和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個人在人民* *和境外(以下簡稱境外)提供的勞務暫免征收營業稅。4.《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完全發生在境外的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勞務,不屬於《條例》第壹條所說的在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征收營業稅。上述服務的具體範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根據上述原則,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廣播除外)、娛樂、賓館、飯店、倉庫等服務業以及洗浴、理發、洗染、繪畫、復印、雕刻、復印、包裝等其他服務業的服務,不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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