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進存貨等時:
借:原材料 等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尚未認證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等
2。月末結轉已認證進項稅額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尚未認證進項稅額)
3。月末結轉未獲認證通過其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借:原材料 等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尚未認證進項稅額)
4。月末尚未認證的進項稅額,無需會計處理,仍舊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尚未認證進項稅額)”科目中反映。
這樣的處理,可以對進項稅額區分核算已獲認證和尚未認證兩部分,使會計記錄與納稅申報表更好的核對相符。但是,需要註意,尚未認證的進項稅額,由於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從正常角度來說,即形成了納稅人抵減其稅務負債的應收的稅務債權,只是尚未得到債務人(稅務機關)的償還確認而已,因此,還是以通過“應交稅金”科目核算為宜,符合公認會計原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對於以“待攤費用”科目核算的做法,明顯不符合企業會計制度中關於“待攤費用”科目核算內容的規定。相信,在年末報表審計時,註冊會計師將會建議調整該科目余額。
其實,如果企業會計基礎工作做得紮實的話,完全可以不使用上述的會計處理,而是在購貨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直接將可以申報認證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中,對於納稅申報表與會計記錄之間的差異,通過調節的方法可以達到壹致相符。
另外,對於題中使用“待攤費用”科目核算的原因,估計可能是受稅制改革初期對於期初待扣稅額的會計處理方法的影響。需要說明的是,該會計處理不適用待認證進項稅額,所以,不應比照辦理。
關於補充問題。
“尚未認證進項稅額”與妳說的“待抵扣進項稅額”是壹回事。只是叫法不壹而已。不過,需要強調的是,該科目從會計上說,應當計入“應交稅金”科目,而非“待攤費用”。原因可見上文。
至於地方規定。從政府職能部門的職能來看,財政部門是主管會計工作的職能部門,稅務部門並非會計主管部門。從目前現狀來看,會計與稅務之間的差異越來越大,兩者之間出現正常差異是不可避免的。但某些地方稅務機關出於習慣性思維,仍存在越權規定納稅人按照稅務規定進行帳務核算的情況,從嚴格法律上說,納稅人只要按章納稅,對稅務機關的越權帳務核算規定,完全可以不予執行。
在實際工作中,壹般而言,只要納稅人能夠對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之間的差異做出準確計算、合理解釋的話,稅務機關均可予以認可。
如果納稅人(壹般多為中小企業)不能夠對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之間的差異做出準確計算、合理解釋的話,除了加強業務學習,規範核算之外,出於目前我國行政機關的現狀,建議還是先按照稅務機關的核算規定進行核算,避免出現壹些稅務損失。
另外,強調的是,會計核算工作並非是為稅務機關壹家服務的。依法納稅毫無疑問是每個公民和法人應盡的義務,但依法進行會計核算也是每個會計主體的法定義務。遵從會計法及相關會計法規,並不意味著要違反稅法規定,而稅法規定從法律上說並不包含了會計核算的全部內容。理論聯系實際,並非要求唯稅法至上,守法經營才是首要的!
關於補充問題二。
1.關於“守法經營”問題。
首先,對於補充問題中所說到的某些情況,表示理解和同情。確實,不可否認的是,目前我國的法制環境還有著許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守法經營是錯誤的。從妳的敘述中可以看出,妳公司的某些方面在守法上並非是沒有瑕疵的(請不要介意)。由於這個問題與妳原問題無關,這裏不再展開敘述,如果有興趣的話,我們可以另外設定壹個問題,來進行壹些交流探討。
2.關於“稅法至上”問題。
會計工作的服務對象,是十分廣泛的,稅務機關在稅收上代表國家只是這些服務對象中的之壹而已。我國在原先的制度安排中,財政(含會計)與稅務本為壹家,統稱財稅。由於經濟發展的需要,財政與稅務必然地被分設開來,而且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會計與稅務的差異也越來越大。在這壹點上,原先的爭論也是非常大的,不同的學者有著不同的觀點和主張。但是,實踐卻證明了,由於會計與稅務各自的目的不同,決定了他們之間必須分離,而且這種分離是有益的。納稅調整、營業額的確定、進項稅額的抵扣等等問題,都說明了會計工作與稅務工作是壹種協調下的各自獨立的體系。
所謂的“不唯稅務”,並不是要重財政而輕稅務,這是兩個決然相反的極端。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是國家兩個重要的職能部門,兩者在基層會計工作中確確實實的存在著大量的協調工作,壹般情況下,財政和稅務之間不會出現兩種截然相反的意見和規定的。有關的會計規定中考慮了稅法的要求,而有關的稅法制訂執行上也考慮了會計核算工作的實際情況。之所以提出會計工作不應當唯稅法至上這壹說法,只是針對將會計工作作為稅收征收管理的附屬品的傾向,決不是說會計工作不需要考慮稅法要求。如果是這樣的話,那正文中就不會列示尚未認證的進項稅額的會計處理問題了,可以這樣說,這些問題的提出與解決,本身就說明了會計工作是需要為稅務服務的。
3.關於正文表述觀點的問題。
從原提問中可以看出,妳對企業將尚未認證的進項稅額計入“待攤費用”科目存在疑問。因此,為妳做出回答,認為還是計入“應交稅金”科目為宜,這才是正文所要表述的主要觀點。至於對進項稅額是否按照認證與否分開核算,完全取決於企業自身的會計工作狀況(參見上文)。
如果企業能夠按照稅法規定正確地核算增值稅(健全的內控制度下是能夠做到的)的話,完全可以不用分開核算,稅務機關不會因此而為難納稅人的(原因在於:增值稅征管體系在申報納稅上,相關的報表、憑證本身就能夠承擔準確核算增值稅的任務)。
當然,還是那句話,如果納稅人本身的內控水平存在缺陷的話,暫按稅務機關的“帳務處理規定”未嘗不可,但如果遇到對外公開籌資等情況時,某些不確當的會計處理可能會被調整。
題外話,如果納稅人與稅務機關能保持良好的關系的話(如補充問題中意思),那麽,是否分開核算進項稅額,不會導致這種關系的本質變化吧。妳說呢?^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