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額=(不含增值稅稅)價格*增值稅稅率
準予抵扣的情況如下:
1、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從銷貨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上註明的增值稅稅款;
2、購進免稅農產品所支付給農業生產者或小規模納稅人的價款,取得經稅務機關批準使用的收購憑證上註明的價款按13%抵扣進項稅額;
3、購進中國糧食購銷企業的免稅糧食,可以按取得的普通發票金額按13%抵扣進項稅額;
4、外購貨物和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費(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按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所列運費和基金金額按7%抵扣進項稅額;
5、生產企業壹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免稅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有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6、企業購置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可憑借購貨所取得的專用發票所註明的稅額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分錄
1、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進項稅額轉出: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企業購進的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其價值為零,進項稅額無法抵扣,應作為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發現非正常損失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
貸:庫存商品
短缺商品經查屬人為,損失由個人承擔的,其會計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