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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稅勾選認證的期限

在發票開具日期起180天之內認證抵扣進項稅。

根據《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

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壹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2.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發票開具日期起180天之內認證抵扣進項稅,當期夠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

3.留抵的進項稅沒有期限規定,只要企業持續經營,就能在以後各期抵扣,

4.如果企業清算、註銷,要將沒有抵扣完的留抵額做進項稅額轉出。

擴展資料:

根據《關於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報告》的相關規定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已認證或已采集上報信息但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抵扣;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及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稽核比對結果相符但未按規定期限申報抵扣,屬於發生真實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客觀原因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其進項稅額。

本公告所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壹發票。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除本公告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的,仍按照現行增值稅扣稅憑證申報抵扣有關規定執行。

範圍

壹、準予從銷項稅額當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已經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四)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五)接受交通運輸業服務,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運輸費用金額,是指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包括鐵路臨管線及鐵路專線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

(六)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以下稱通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壹)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沒有按照規定取得並且保存增值稅抵扣憑證或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未按規定註明增值稅額計其它有關事項的;

(二)壹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專用發票:

1.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2.符合壹般納稅人條件,但不申請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

(壹) 購進固定資產(含購進固定資產所支付運費)。 (2009年1月1日起,購入的固定資產的進項稅也可以抵扣)

(二) 用於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所謂非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建築物,無論財務上如何核算,均屬於固定資產在建工程。

(三) 用於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四) 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額或應稅勞務。

所謂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是指企業內部設置的供職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發室、宿舍、幼兒園等福利設施及其設備、物品等或者以福利、獎勵、津貼等形式發給職工個人的物品。

(五)?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六)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其中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貨物被盜竊、發生黴爛變質等損失。

(九)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直接出口的貨物中,購買國內原材料所負擔的進項稅額不予退稅,也不得從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抵扣,應做計入成本處理。

(十)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自取得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未到稅務機關認證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經過認證通過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認證通過當月未按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並申報抵扣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十壹)納稅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應從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十二)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均應依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沖減的進項稅額,並從其取得返還資金當期的進項稅額中予以沖減。

上述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若企業在購進時已結轉了增值稅進項稅額,壹經查實,壹律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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