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視基層、關心基層、支持基層的要求,努力建設壹支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素質優良、作風紮實、精幹高效、適應農村工作需要的鄉鎮幹部隊伍。
《意見》強調,要拓寬來源渠道、改善鄉鎮幹部隊伍結構。堅持按編制員額及時補充人員,縣級機關不得變相占用鄉鎮編制。改進鄉鎮公務員考錄工作,壹般應納入省市縣鄉“四級聯考”,也可以面向社會單獨組織,對招人難、留人難的艱苦邊遠鄉鎮,可適當降低進入門檻。
《意見》提出,要加強培養鍛煉、提高鄉鎮幹部能力素質。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和作風建設。建立健全密切聯系群眾制度。加大教育培訓力度,選派鄉鎮幹部到上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學習鍛煉,組織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互派鄉鎮幹部掛職鍛煉。
《意見》強調,要嚴格管理監督、促進鄉鎮幹部履職盡責。堅持從嚴管理,嚴格執行工作、考勤、病事假等相關制度。加強對鄉鎮幹部履行職責
的監督約束。完善科學考核機制,嚴格控制對鄉鎮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壹票否決”事項。保持鄉鎮幹部隊伍相對穩定,鄉鎮黨政正職壹般應任滿壹屆,鄉鎮領導
班子成員任期內壹般不得調動或調整。新錄用鄉鎮公務員在鄉鎮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
《意見》規定,要強化激勵保障、激發鄉鎮幹部隊伍活力。加大選拔使用鄉鎮幹部力度,註重從具有鄉鎮工作經歷的人員中選拔鄉鎮領導幹部。縣級機關提拔
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應優先考慮具有鄉鎮工作經歷的幹部。要適當提高鄉鎮幹部待遇。鄉鎮機關設置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要改善鄉鎮幹部工作、生活條件。